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镇公路罚[2017]03(41)0469号 |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7年12月14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车号为浙B2B276/浙B2E76挂的车辆于2017年12月14日10时15分行驶在X613330211沿海北线7K+170M时,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9100千克,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7100千克。经核对该车行驶证和驾驶人驾驶证,认定浙B2B276/浙B2E76挂为宁波跃平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员为王勤诗。本单位于2017年12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046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3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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