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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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黄凤栋、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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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27478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黄凤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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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0-12-08 |
2 |
梁柳娟、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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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27428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梁柳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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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2-16 |
3 |
伦玉兰、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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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27479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伦玉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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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2-08 |
4 |
何英帅、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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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27432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何英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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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2-08 |
5 |
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黄道全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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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27486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黄道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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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2-08 |
6 |
莫桂梅、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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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27398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莫桂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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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2-08 |
7 |
陈柱杨、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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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27401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陈柱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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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2-08 |
8 |
唐代碧、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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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27277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唐代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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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2-08 |
9 |
彭志勇、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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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27465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彭志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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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2-08 |
10 |
陈小丽、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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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27477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陈小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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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2-0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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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京0102民初22137号 | - |
原告- 舒锐 被告- 戴佳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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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16)冀民申字第906号 | - |
再审申请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 再审被申请人- 石家庄讯业金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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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3 | (2018)闽06破申3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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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告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4 | (2018)苏1181民初53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万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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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5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公司 被告- 王成松 王红玉 王彦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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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6 | (2010)临民一终字第618号 | - |
原告- 丁连和 被告- 宁永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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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7 | (2017)粤0114民初164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梁朝晖 被告- 黄荔 黄达嘉 曾秀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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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8 | (2017)京03民初38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北京恒晟达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王卫东 北京密云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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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9 | (2018)云0621民初69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永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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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10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孙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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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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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6执1425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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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刘松涛、王莉与被上诉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原审被告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翔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薇、陈丽吾、王荫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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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28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王莉 刘松涛 被上诉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翔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王薇 陈丽吾 王荫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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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终12842号之二东莞市翔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刘松涛、王莉与被上诉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原审被告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翔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薇、陈丽吾、王荫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128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松涛、王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松涛、王莉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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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2 |
上诉人刘松涛、王莉与被上诉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原审被告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翔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薇、陈丽吾、王荫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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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28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刘松涛 王莉 被上诉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翔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王薇 陈丽吾 王荫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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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2842号之一王薇:上诉人刘松涛、王莉与被上诉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原审被告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翔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薇、陈丽吾、王荫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128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松涛、王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松涛、王莉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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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3 |
(2020)粤0113民初241号原告广州气虹空气分离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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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2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气虹空气分离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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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241号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1151038C):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气虹空气分离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气虹空气分离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600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500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气虹空气分离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款项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元及保全费136元,合计244元,由被告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534592402020-08-0309:41:58:394(2020)粤0113民初241号原告广州气虹空气分离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公告,原告,受理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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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
4 |
(2020)粤0113民初1167号原告广州气虹空气分离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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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1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气虹空气分离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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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167号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1151038C):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气虹空气分离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气虹空气分离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600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500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气虹空气分离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款项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元及保全费136元,合计244元,由被告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534568922020-07-3014:07:24:360(2020)粤0113民初1167号原告广州气虹空气分离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公告,原告,受理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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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
5 |
刘松涛、王莉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翔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薇、陈丽吾、王荫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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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28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王莉 刘松涛 被上诉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翔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王薇 陈丽吾 王荫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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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2842号王薇:刘松涛、王莉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翔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薇、陈丽吾、王荫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刘松涛、王莉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12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10时-12时在第82法庭(新大楼三楼东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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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
6 |
(2020)粤0113民初241号原告广州气虹空气分离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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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2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气虹空气分离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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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241号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1151038C):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气虹空气分离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气虹空气分离设备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余额(计人民币11600元)。2、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诉讼费。3、责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货款利息50000元(按合同实际为324000=180000元*5%/15*540天部分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9日下午2时5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532926622020-04-1715:11:44:663(2020)粤0113民初241号原告广州气虹空气分离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原告,公告,被告,有限公司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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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
7 |
(2019)粤0106民初12573号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翔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薇、刘松涛、王莉、陈丽吾、王荫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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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125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翔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王薇 刘松涛 王莉 陈丽吾 王荫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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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12573号王薇:本院受理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翔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薇、刘松涛、王莉、陈丽吾、王荫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刘松涛、王莉就(2019)粤0106民初1257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531212522020-02-1416:07:39:0联系人:(2019)粤0106民初12573号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翔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薇、刘松涛、王莉、陈丽吾、王荫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王薇: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联系人:电话:830068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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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3 |
8 |
(2019)粤1972执6197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王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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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61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新都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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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6197号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王薇: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新都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你方限制高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方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方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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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
9 |
(2019)粤0303民初96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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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96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茂橡胶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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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中茂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3民初962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茂橡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132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61327.5元为整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自2019年3月14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中茂橡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案件受理费5332元,保全费1864元,公告费450元,合计7646元,原告深圳市中茂橡胶有限公司负担246元,由被告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400元。上述费用原告深圳市中茂橡胶有限公司已预付,被告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深圳市中茂橡胶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月八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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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
10 |
(2019)粤1972执6197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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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61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新都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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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6197号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新都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972民初9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东莞市新都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无法联系到你(单位),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即截止至2019年5月20日你(单位)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8802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4638.44元,并承担受理费2030元、保全费1460元、执行费2842.23元,合计198990.67元。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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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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