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衢税稽罚[2018]1号 |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
经我局于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7月12日对你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少申报缴纳房产税475115.35元。你公司拥有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的一幢房产,建筑面积合计8280.66平方米,资产入账价值24139579.70元。另大楼电梯账面原值819300.00元、中央空调账面原值508520.00元、地下车库自动闸道及闸账面原值10526.00元单独核算。在稽查所属期内,该楼自用部分及无偿提供给免税单位(县交通局、县招商局)使用的房产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具体为:⑴2014年度,除门牌登记为常山县天马镇白马路147号的商业房(一至二层)2151.69平方米用于出租外,其余部分为自用或无偿提供给免税单位(县交通局、县招商局)使用,应分摊计税房产原值18857605.91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158403.89元。⑵2015年度,除门牌登记为常山县天马镇白马路147号的商业房(一至二层)2151.69平方米用于出租外,其余部分为自用或无偿提供给免税单位(县交通局、县招商局)使用,应分摊计税房产原值18857605.91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158403.89元。⑶2016年度,除门牌登记为常山县天马镇白马路147号的商业房(一至二层)2151.69平方米和负一层的两间储藏室(在5-6月期间)22.36平方米用于出租外,其余部分为自用或无偿提供给免税单位(县交通局、县招商局)使用,应分摊计税房产原值18846139.7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158307.57元。2.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9372.60元。2014至2016年度,你公司用于出租的常山县天马镇白马路147号的商业房,实际占用土地面积520.70平方米,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9372.60元,其中:2014年度3124.20元,2015年度3124.20元,2016年度3124.20元。3.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4330.20元。你公司委托浙江嘉泰拍卖有限公司对存量房产(大桥路6-10号商铺)进行公开拍卖,于2014年11月18日拍卖成交,成交金额合计2165102.00元,2015年1月16日、27日收到拍卖款合计2165102.00元,计入“预收账款”科目。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47632.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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