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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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奉环罚[2019]38号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 |
2019年3月21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在奉化区溪口镇华盛路5号的宁波市奉化亚光气动元件有限公司废水排放。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对位于溪口镇华盛路5号的宁波市奉化亚光气动元件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设备有数控车床14台,自动车床20台,仪表车床2台,钻床6台,落料机2台,振抛机3台,超声波清洗机1台等,原料经落料、打眼、数控、振抛、装配,最后成品入库。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执法人员于现场进行了勘查笔录和拍照取证,并对你公司车间外雨水口采水样1份。所采水样经宁波市奉化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各指标浓度如下:pH:9.93;总铜:0.1mg/L;总镍:0.03mg/L;总锌:0.31mg/L;总铬:0.12mg/L。其中,pH超过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标准,表4一级标准pH:6-9;总铜:0.5mg/L;总镍:1.0mg/L;总锌:2.0mg/L;总铬:1.5mg/L。)后对你公司法人代表单美娟进行调查询问,确认检查当时你公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且废水超标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故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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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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