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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州

    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庐山西路397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292
    • 法院公告 8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4

    法律诉讼129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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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404执45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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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2021-05-14 2021-05-19
    2

    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叶传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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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421执恢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叶传珍
    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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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2021-05-13 2021-05-19
    3

    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九州棉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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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404执24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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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2021-05-12 2021-05-19
    4

    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代永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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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404民初55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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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2021-04-26 2021-05-06
    5

    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克斌、周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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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404民初5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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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2021-04-26 2021-05-06
    6

    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宝利粮油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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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421执恢33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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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2021-04-22 2021-05-13
    7

    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玉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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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421执恢72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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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2021-04-13 2021-04-19
    8

    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丰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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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404执28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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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2021-03-29 2021-04-19
    9

    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德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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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404执285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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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2021-03-20 2021-04-19
    10

    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方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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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404执27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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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2021-03-20 2021-04-19

    法院公告8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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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柴桑区人民法院 - 2018-03-14
    2 (2017)浙0226民催20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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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宁海县人民法院 G04 2018-03-13
    3 (2017)赣0421民初110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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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书 柴桑区人民法院 - 2017-12-08
    4 (2017)赣0421民初110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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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书 柴桑区人民法院 - 2017-12-08
    5 (2017)浙0226民催20号 申请公示催告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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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催告 尚志市人民法院 二版 2017-12-03
    6 (2017)赣0421民初98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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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书 柴桑区人民法院 - 2017-11-15
    7 (2017)赣0421民初98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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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书 柴桑区人民法院 - 2017-11-15
    8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小龙 李桂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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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G11 2017-05-23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菊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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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404民初7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郑菊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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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公告郑菊梅: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菊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赣0404民初764号。因本院向你以其他方式送达均未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你的诉讼请求为:1.责令被告郑菊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9,000元及利息54,194.71元,共计贷款本息223,194.71元(截止到2021年4月6日),并继续承担利息直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责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联系电话:0792-6813753联系人: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团队程章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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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9
    2

    关于原告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九州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九江九州棉业有限公司、虞功林、林全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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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4民初12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全孙 九江九州棉业有限公司 九江九州粮油实业有限公司 虞功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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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九江九州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九江九州棉业有限公司、虞功林:原告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九州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九江九州棉业有限公司、虞功林、林全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4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九江九州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借款利息人民币3086862.15元,并从2020年6月12日起借款本金3000万元按逾期年利率6.525%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借款本金2000万元按逾期年利率10.6875%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九江九州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30800元;三、原告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九江九州粮油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九江九州棉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具体详见抵押物明细表),在其担保的范围内(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诉讼费用、律师费),依据登记的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虞功林对被告九江九州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借款本金2590万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6月11日,尚欠利息769877.5元。从2020年6月12日起按逾期年利率6.525%计算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联系电话:0792-8117298联系人: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李庐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大道67号邮政编码:332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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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6
    3

    原告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安泰仓储有限公司、宫花娥、九江九州棉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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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421民初133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宫花娥 九江安泰仓储有限公司 九江九州棉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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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公告宫花娥: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安泰仓储有限公司、宫花娥、九江九州棉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421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一、解除原告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安泰仓储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18]江农商行流借字第116162018052910030001号);二、由被告九江安泰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截至2020年6月4日止的利息43805.43元,共计2,043,805.43元,并自2020年6月5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继续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三、由被告九江安泰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600元人民币;四、被告宫花娥对本判决上述第二项所列被告九江安泰仓储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九江九州棉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被告九江安泰仓储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九江九州棉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九江安泰仓储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96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28396元,由被告九江安泰仓储有限公司、宫花娥及九江九州棉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联系电话:18179251701联系人: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审管办万新成联系地址: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3321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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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4
    4

    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虞功林、九江九州粮油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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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4民初1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 当事人- 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虞功林 九江九州粮油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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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公告虞功林: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虞功林、九江九州粮油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赣04民初115号。因本院向你公司登记地地址寄送法律文书未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对你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990000元及截止2020年6月4日利息420841.34元(其中:2019年6月23日发放的5000000元借款利息为149455.75元,2018年11月9日发放的4990680元借款利息为271385.59元),本息暂合计为10410841.34元,并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承担利息直至借款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4100元人民币;3、判令被告二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2020年11月23日联系电话:8537705联系人:曹琛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团队曹琛联系地址:九江市濂溪区庐山大道67号邮政编码:332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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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3
    5

    原告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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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421民初125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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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公告黄涛: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421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被告黄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截止到2020年6月4日的利息67257.79元,并自2020年6月5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支付利息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6元,财产保全费1357元,共计人民币5003元,由被告黄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联系电话:0792-6821209联系人: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胡菲联系地址: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3321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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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9
    6

    原告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安泰仓储有限公司、九江九州棉业有限公司、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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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421民初133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九江安泰仓储有限公司 九江九州棉业有限公司 宫花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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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公告宫花娥: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安泰仓储有限公司、九江九州棉业有限公司、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赣0421民初1335号。因本院向你住所地地址寄送法律文书未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对你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九江安泰仓储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九江安泰仓储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截止2020年6月4日利息43805.43元(其中:借期内利息194538.89元,罚息0元,已归还利息150733.46元,结欠利息43805.43元),并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承担利息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附利息计算清单);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九江安泰仓储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600元人民币;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宫花娥对第二项请求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九江九州棉业有限公司对第二、三项请求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联系电话:18179251701联系人:万新成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3321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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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30
    7

    原告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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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421民初125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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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公告黄涛: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赣0421民初1252号。因本院向你以其他方式送达均未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对你的诉讼请求为:1.责令被告黄涛偿还原告借款(截至2020年6月4日止)本金10万元及利息67257.79元,共计贷款本息167257.79元,并继续承担利息直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责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联系电话:0792-6821209联系人: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团队胡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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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0
    8

    原告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尚雨、黄修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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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421民初68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海燕 陈尚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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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公告陈尚雨、黄修燕: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421民初68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尚雨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411316.14元(以600000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20年5月9日利息为341725.14元,以200000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20年5月9日利息为69591元),本息共计1211316.14元,2020年5月9日之后的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陈尚雨和黄修燕支付律师费18000元;3、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陈尚雨和黄修燕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并对变价款项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九江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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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8
    9

    申请人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程世彰、黄岷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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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421执6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程世彰 黄岷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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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公告程世彰、黄岷嵘:本院受理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世彰、黄岷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421执69号拍卖裁定书、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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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9
    10

    申请人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学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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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421执30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学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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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公告张学良:本院受理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学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421执306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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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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