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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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伟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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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23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伟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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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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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圣玛登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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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97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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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1-07-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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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9735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圣玛登酒店有限公司、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潘雄飞、江伟凤与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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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973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 被告- 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圣玛登酒店有限公司 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 江伟雄 孙淑敏 廖建辉 白秋琴 潘雄飞 江伟凤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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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9735号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潘雄飞、江伟凤:本院受理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圣玛登酒店有限公司、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潘雄飞、江伟凤与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被告江伟雄向本院提交上诉状,诉请如下: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536623462020-11-2315:43:12:86联系人:李晓阳、李敏燕(2019)粤0105民初9735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圣玛登酒店有限公司、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潘雄飞、江伟凤与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潘雄飞、江伟凤: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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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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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9735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圣玛登酒店有限公司、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潘雄飞、江伟凤与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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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973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 被告- 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圣玛登酒店有限公司 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 江伟雄 孙淑敏 廖建辉 白秋琴 潘雄飞 江伟凤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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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9735号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潘雄飞、江伟凤:本院受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圣玛登酒店有限公司、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潘雄飞、江伟凤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05民初97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日偿还借款本金29176265.6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569850.30元(截至2019年4月29日,从2019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给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二、如被告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廖建辉提供的抵押物位于荔湾区恩洲北横街72号1602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如被告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广州市圣玛登酒店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荔湾区华贵路豆腐亩四巷21号202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如被告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江伟雄提供的抵押物位于荔湾区中山八路19号北楼首层、二楼、3楼、四楼、5楼、6楼、7楼、8楼、9楼、十楼、荔湾区中山八路19号南楼首层、三楼、4楼、6楼、7楼、8楼、9楼、荔湾区中山八路11,13,15号首层、荔湾区人民北路693号14B3房、14B4房、海珠区滨江东路63号海珠半岛花园雍景阁6楼A座、雍景阁38楼C座、海珠区滨江东路65号海珠半岛花园湾景阁32楼C座、海珠区滨江东路94号405房、越秀区环市中路300号B梯1202室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按照抵押权设定次序优先受偿;五、如被告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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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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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973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与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圣玛登酒店有限公司、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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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973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 被告- 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圣玛登酒店有限公司 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 江伟雄 孙淑敏 廖建辉 白秋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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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9735号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潘雄飞、江伟凤: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与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圣玛登酒店有限公司、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在本案立案起诉后将涉案债权全部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金融资产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应当通知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讼主体变更申请书、诉讼主体变更通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8月11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第35法庭A611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33834932020-06-1016:01:39:0联系人:李晓阳、李敏燕(2019)粤0105民初973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与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圣玛登酒店有限公司、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等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潘雄飞、江伟凤: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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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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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973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与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圣玛登酒店有限公司、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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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973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 被告- 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圣玛登酒店有限公司 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 江伟雄 孙淑敏 廖建辉 白秋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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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9735号潘雄飞、江伟凤: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与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圣玛登酒店有限公司、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5月7日上午8时15分在本院第35法庭A611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31681052020-03-0214:02:05:0联系人:李晓阳、李敏燕(2019)粤0105民初973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与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圣玛登酒店有限公司、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等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潘雄飞、江伟凤: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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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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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973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诉被告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圣玛登酒店有限公司,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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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973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 被告- 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圣玛登酒店有限公司 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 江伟雄 孙淑敏 廖建辉 白秋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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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9735号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诉被告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圣玛登酒店有限公司,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105民初9735号],因需追加潘雄飞、江伟凤为本案被告,原定于2019年11月14日上午10:15分在本院第35法庭A611公开开庭审理,现改为2020年2月14日上午8:45分在本院第36法庭A612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如拒不到庭,本院将缺席审理。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经办人:李晓阳李敏燕(020-83005369)地址:广州市逸景路333号,邮编:510300。529200522019-11-1416:47:57:0(2019)粤0105民初973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诉被告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圣玛登酒店有限公司,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广州,有限公司,被告,审理115337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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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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