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平地税稽罚[2016]22号 | 平阳县地方税务局 |
经我局于2016年5月18日至2016年9月3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你公司2015年度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8204.17元,已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3696元,未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4508.17元。2、2015年度辅助账中,开具收款收据收入93100元,未计入本年劳务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及地方各税费。3、2015年度收取代理工程标书费4800元,未计入本年劳务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及地方各税费。二、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应扣少扣个人所得税24508.17元税款处以50%的罚款计12254.08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少缴的城建税142.57元、企业所得税7274.21元共计7416.78元税款,处以50%的罚款计3708.39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5962.4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昆阳地税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平阳县地方税务局或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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