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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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与扶全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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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上海天元锰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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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海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与扶全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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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天元锰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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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海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与扶全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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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天元锰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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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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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王海霞,王日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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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51民初861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上海天元锰业有限公司 被告- 扶全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王日根 王勇 王海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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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51民初8617号王海霞,王日根: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天元锰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勇、王海霞、王日根、第三人扶全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天元锰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上诉状副本。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自行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崇明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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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2 |
送达裁判文书——王海霞,王日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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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51民初861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上海天元锰业有限公司 被告- 王海霞 王日根 扶全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王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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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51民初8617号王海霞,王日根: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天元锰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勇、王海霞、王日根、第三人扶全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目前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沪0151民初8617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自行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崇明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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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3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王海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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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51民初861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上海天元锰业有限公司 被告- 王海霞 王勇 王日根 扶全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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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51民初8617号王海霞: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天元锰业有限公司诉你与王勇、王日根、第三人扶全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崇明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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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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