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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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潮车一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九之洲百货超市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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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执16393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潮车一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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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4-15 | 2020-05-11 |
2 |
李新娣与深圳市潮车一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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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854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李新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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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05-27 | 2019-11-25 |
3 |
叶雪孟与深圳市潮车一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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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854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叶雪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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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05-27 | 2019-11-25 |
4 |
黄金英与深圳市潮车一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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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854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黄金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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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05-27 | 2019-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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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潮车一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九之洲百货超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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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980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潮车一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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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8-07-11 | 2020-12-04 |
6 |
深圳市潮车一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九之洲百货超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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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740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潮车一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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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8-05-22 | 2020-12-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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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135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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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358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黄金英 被告- 深圳市潮车一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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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3580号深圳市潮车一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告黄金英与被告深圳市潮车一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358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房屋租赁关系;2、判决由被告向原告交付租金人民币251705元;3、判决由被告支付自2020年2月10日至完全清偿之日的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按合同约定为日千分之三,其中自2020年2月10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2021年2月25日的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为142141.16元,计算说明附后);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5000元;上述合计人民币428846.16元;5、判决由被告将租赁商铺恢复原状(恢复临街面的玻璃墙隔断、恢复内铺的隔墙);6、判决原告无需返还被告房屋租赁保证金54537元;7、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张智强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1日15时30分在龙岗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法院联系人:罗桂兰电话:0755-8409990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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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2 |
(2021)粤0307民初1632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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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632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叶雪孟 被告- 深圳市潮车一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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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6324号深圳市潮车一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告叶雪孟与被告深圳市潮车一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6324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与你联系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解除原、被告双方的房屋租赁关系;2、由被告向原告交付租金人民币240744元;3、由被告支付自2020年2月10日至完全清偿之日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为日千分之三,其中自2020年2月10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2021年2月25日的违约金为130353.96元,计算说明附后);4、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5000元;上述合计人民币406097.96元;5、由被告将租赁商铺恢复原状(恢复临街面的玻璃墙隔断、恢复内铺的隔墙);6、原告无需返还被告房屋租赁保证金54279元;7、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9月13日09时30分在布吉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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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3 |
(2019)粤0307执1639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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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执1639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潮车一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龙岗区九之洲百货超市 叶仁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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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执16393号深圳市龙岗区九之洲百货超市、叶仁彩: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潮车一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980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7执163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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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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