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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乔祥

    东莞市乔祥不锈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东莞市长安镇涌头兴业街B座5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莞市乔祥不锈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乔祥;东莞市华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吴海杰;区燕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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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东莞市乔祥不锈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徐乔祥
    东莞市华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吴海杰
    区燕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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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东莞市乔祥不锈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乔祥;东莞市华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吴海杰;区燕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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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东莞市乔祥不锈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徐乔祥
    东莞市华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吴海杰
    区燕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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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徐乔祥、东莞市乔祥不锈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与吴海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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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乔祥不锈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徐乔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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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东莞市乔祥不锈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华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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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乔祥不锈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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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粤1972民初11531号之一公告判决(吴海杰、区燕凤、东莞市华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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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15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徐乔祥 东莞市乔祥不锈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华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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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1531号之一吴海杰、区燕凤、东莞市华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乔祥、东莞市乔祥不锈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11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华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莞市乔祥不锈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3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详见附表);二、被告吴海杰、被告区燕凤对判项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东莞市乔祥不锈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徐乔祥的全部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8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49元,合计7135元(两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华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吴海杰、区燕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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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14
    2

    (2018)粤1972民初11531号公告(应诉)-吴海杰、区燕凤、东莞市华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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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15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徐乔祥 东莞市乔祥不锈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吴海杰 区燕凤 东莞市华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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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1531号吴海杰、区燕凤、东莞市华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乔祥、东莞市乔祥不锈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海杰、区燕凤、东莞市华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65475元,并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以26547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8年8月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将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月15日10时0分在长安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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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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