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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市区三竹营片区金色家园5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60
    • 法院公告 7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3

    法律诉讼26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翟明俊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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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12执237号之二 居间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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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21-04-01 2021-05-08
    2

    赵春惠与刘朝荣、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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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186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赵春惠
    刘朝荣
    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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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1-03-31 2021-04-15
    3

    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罗云、龙麗霞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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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1669号 行纪合同纠纷

    原告-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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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1-03-22 2021-04-30
    4

    钱学军与刘庆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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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11民初15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钱学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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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2021-03-17 2021-04-28
    5

    刘小军、张书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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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民终7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刘小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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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1 2021-04-29
    6

    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云南龙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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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12财保95号 申请保全案件

    申请人-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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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21-02-03 2021-04-16
    7

    李月娥与郑琼、杨政与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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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3民初1080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李月娥
    郑琼
    杨政
    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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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21-02-02 2021-02-08
    8

    张玉明与查明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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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3民初27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张玉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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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21-01-18 2021-02-08
    9

    东莞市房有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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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12财保21号 -

    申请人-东莞市房有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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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21-01-14 2021-05-08
    10

    许万明、刘钱昌、朱慧敏、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特别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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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3民特30号 -

    当事人-许万明
    刘钱昌
    朱慧敏
    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确认调解协议特别程序:确认调解协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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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21-01-13 2021-02-08

    法院公告7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张光浩 被告- 谢淇然 刘春波 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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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G24 2019-02-19
    2 (2017)云0111民初6019号 居间合同纠纷

    被告- 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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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8-03-08
    3 (2017)云0111民初6019号 居间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余秀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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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G46 2018-03-08
    4 (2017)云0111民初6018号 居间合同纠纷

    被告- 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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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8-01-18
    5 - 居间合同纠纷

    被告- 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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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8-01-18
    6 - 居间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刘思沛 邓岳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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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G43 2018-01-18
    7 (2017)云0111民初6018号 居间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李沛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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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G43 2018-01-18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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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12民初271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龙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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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龙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2民初27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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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7
    2

    (2021)云0102民初166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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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166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云民初号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龙麗霞 罗云 中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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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龙麗霞: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2民初1669号原告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罗云及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02民初16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二一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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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7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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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12民初271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龙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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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你公司(2021)云0112民初2711号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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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2
    4

    (2021)云0111民初27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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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11民初277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袁登松 史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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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2772号袁登松、史静:原告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登松、史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答辩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将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另,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0871-67275846)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四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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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2
    5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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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3民初12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陈跃斌 杨继和 当事人- 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未星 肖海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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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20)云0103民初124号原告陈跃斌、杨继和诉被告肖海军、未星、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Y:A0000296号《房屋买卖合同》,要求第一二被告归还首付款920000元,第三被告归还中介费3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950000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四楼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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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3
    6

    原告许连富、云南七十七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唐云芬、孙国栋、昆明荣城房地产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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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11民初1168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七十七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许连富 被告- 唐云芬 孙国栋 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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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11民初11682号唐云芬、孙国栋:本院依法受理原告许连富、云南七十七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唐云芬、孙国栋、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11民初11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云芬、被告孙国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与原告许连富、原告云南七十七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荣城地产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M6010954);二、被告唐云芬、被告孙国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双倍返还原告许连富、原告云南七十七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定金即600,000.00元(其中由被告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250,000.00元、由被告唐云芬、被告孙国栋支付350,000.00元);三、被告唐云芬、被告孙国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许连富、原告云南七十七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7431.96元;四、被告唐云芬、被告孙国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许连富、原告云南七十七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买涉案房屋内健身器、乒乓球桌及太阳能的费用15,000.00元;五、驳回原告许连富、原告云南七十七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42.00元,由被告唐云芬、被告孙国栋共同承担8000.00元,由原告许连富、原告云南七十七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2042.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O二O年三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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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5
    7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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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03民初1184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矣松祥 当事人- 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罗继媛 邓超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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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云0103民初11847号原告:矣松祥诉被告罗继媛、邓超亮及第三人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矣松祥主张:2016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M0012150号《房屋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昆明市盘龙区白沙河水库东北部东鸣佳苑C5幢2单元102号房屋及车位,由第三人提供居间服务。《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及车位成交价为226万元,定金30万元由第三人代保管,现己由被告实际收取。因涉案房屋系被告从开发商处购买,买卖双方约定于2017年1月31日前办理更名手续,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应当支付守约方成交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后经本案第三人告知涉案房屋及车位无法从开发商处直接办理更名手续,买卖双方及第三人于2017年5月25日经昆明市东骏公证处签订《定金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买卖双方先做定金协议公证,待被告房产证办理后再过户给原告,定金公证办理当天原告支付房款90万给被告(包含定金),因被告出售的房屋及车位有550020元未支付开发商,《补充协议》约定按开发商流程,原告支付给被告,由被告支付给开发商550020元抵作被告收到的房款,剩余房款交房当口支付被告,预留20000元产权过户当日支付。被告拿到产权证名后7个工作日内必须配合原告办理过户,再由原告支付预留的房款20000元。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相应款项,被告出具收条确认收到房款,现被告已实际领取涉案不动产的权利证明,并明确提出不愿继续履行原合同,要求额外增加30万元房款,否则拒绝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拒绝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定金协议》第一条明确,无论房屋及车位价值因市场变动,买卖双方均不得要求增加或减少,第二条约定在被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有权适用定金罚则。原告及第三人多次催告被告办理过户,被告拒绝履行合同。被告超出合同约定,要求增加30万元房款和明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依法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将现登记为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昆明市盘龙区白沙河水库东北部东鸣佳苑C5幢2单元102号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并根据约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合同第13条约定,发生争议,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涉案不动产己交付原告实际使用2年之久,原告作为生活所用,进行了全部装修,被告的违约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市场交易,毫无契约精神,给原告带来诸多不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予以公正判决。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及第三人继续履行M0012150号《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和《定金协议》,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将现登记为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昆明市盘龙区白沙河水库东北部东鸣佳苑C5幢2单元102号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即上述房屋归原告所有(价值226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违约金300000元;3、木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2560000元。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包含答辩期),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四日的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公告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以及开庭时间是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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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5
    8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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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03民初5499号 居间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庞春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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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3民初5499号庞春萍:本院受理原告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丽娟、成天才、第三人庞春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第三人庞春萍公告送达(2019)云0103民初5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徐丽娟、成天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3000元;二、驳回原告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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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02
    9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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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03民初633号 -

    原告- 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王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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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9)云0103民初633号原告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坤、宋高先第三人王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03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驳回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5元,由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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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0
    10

    原告韩金波诉被告余琴、第三人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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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11民初313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韩金波 被告- 余琴 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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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11民初3134号余琴:本院受理的原告韩金波诉被告余琴、第三人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韩金波与被告余琴和第三人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签订的,编号为RCM181200078号《荣城地产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余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双倍返还原告韩金波定金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余琴负担。现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11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方式:0871-67275805。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2019-11-1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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