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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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尚坤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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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3执恢50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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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09-17 |
2 |
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尚坤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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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3执恢5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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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09-17 |
3 |
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贺碧莲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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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2执3048号之二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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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9-17 |
4 |
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贺碧莲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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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2执3048号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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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9-09 |
5 |
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车智勇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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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5执293号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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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9-17 |
6 |
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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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3执2024号之一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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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6-15 |
7 |
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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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3执2024号之二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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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6-15 |
8 |
李钰博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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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4执异164号 | 公证债权文书 |
异议人-李钰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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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7-29 |
9 |
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楼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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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1214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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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6-07 |
10 |
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郑得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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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1214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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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6-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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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川0107执1327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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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执132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石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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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影:本院执行的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107执1327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0二0年二月二十七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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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
2 |
(2018)粤0104民初26785号原告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邵立彬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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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2678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邵立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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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邵立彬: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邵立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在诉讼期间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04民初26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邵立彬向原告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94000元及利息(含逾期罚息,从2017年8月15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邵立彬向原告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邵立彬向原告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2370元;四、驳回原告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50元,由被告邵立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月日(以大洋网刊登公告日期为准)经办法官:罗洁83009484524037552018-12-1315:56:21:0(2018)粤0104民初26785号原告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邵立彬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期间,有限公司,送达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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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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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7944原告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欧廷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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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欧廷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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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欧廷群: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欧廷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3183.36元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管理费(截至2018年8月19日,利息6161.63元、罚息1334.05元、复利230.98元、管理费5280元;从2018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均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计付,管理费按880元/月的标准计付)。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等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7日上午08时4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O一八年十二月七日主审法官:鲍国雷电话:83009487523966952018-12-0715:56:14:92918-37944原告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欧廷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送达,合同,开庭,公告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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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
4 |
(2018)粤0104民初38045号原告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战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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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3804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李战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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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李战平:本院受理(2018)粤0104民初38045号原告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战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7725元暂计至2018年10月11日,之后利息自2018年10月12日起,按每月人民币750元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罚息人民币22931.51元暂计至2018年10月11日,实际从2017年12月5日起,以本金人民币10万元为基数,按照27%的年利率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4000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暂计至2018年10月11日为人民币144656.5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21日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3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月日(具体日期以网上公告日期为准)经办人:李金留联系电话:020-83009482523661902018-11-1915:50:47:0(2018)粤0104民初38045号原告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战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人民币,原告,送达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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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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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37983号原告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延晃、陈妹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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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379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陈延晃 陈妹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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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陈延晃、陈妹妹:本院受理(2018)粤0104民初37983号原告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延晃、陈妹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全部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106666.68元(暂计至第12期至第15期到期未付利息,第16期至第36期利息自2018年10月5日起,按每月人民币26666.67元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罚息人民币393315.1元(暂计至2018年9月10日,实际从2018年6月5日,按照29.6%的月利率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4、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00000元;5、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原告对被告的抵押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深房地字2000612548号,房屋坐落:深圳市罗湖区莲塘仙湖路依仙湖居C栋707B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深房地字2000612547号,房屋坐落:深圳市罗湖区莲塘仙湖路依仙湖居C栋508A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深房地字2000612550号,房屋坐落:深圳市罗湖区莲塘仙湖路依仙湖居C栋509A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以上金额暂计至2018年9月10日为人民币5599981.7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你们)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20日上午8:45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O一八年月日主审法官:唐娜523662112018-11-1915:50:37:187(2018)粤0104民初37983号原告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延晃、陈妹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原告,人民币,判令,送达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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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9 |
6 |
(2018)粤0104民初38046号原告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岳之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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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3804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岳之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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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岳之佳:本院受理(2018)粤0104民初38046号原告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岳之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借款本金人民币28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180600.03元暂计第3期至第11期到期未付利息,第12期及之后利息自2018年11月10日起,按每月人民币20066.67元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罚息人民币508664,11元暂计至2018年10月11日,实际从2018年2月10日,以本金人民币280万元为基数,按照27.4%的年利率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85000元;6、判令原告对被告的抵押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宝字第006168号,房屋坐落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西路777弄12号703室的房产及地下1层车位(人防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暂计至2018年10月11日为人民币3574264,1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21日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3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月日(具体日期以网上公告日期为准)经办人:李金留联系电话:020-83009482523661932018-11-1915:50:43:540(2018)粤0104民初38046号原告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岳之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原告,人民币,送达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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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9 |
7 |
(2018)粤0104民初37943号原告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穗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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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379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刘穗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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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刘穗君:本院受理(2018)粤0104民初37943号原告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穗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24075.26元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管理费(截止至2018年8月19日,利息5941.27元、罚息833.98元、复利161.49元、管理费5280元;从2018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均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计付,管理费1320元/月的标准计付);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等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26日8时4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4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O一八年十一月五日主审法官:鲍国雷电话:83009487523535342018-11-0615:18:11:0(2018)粤0104民初37943号原告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穗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被告,合同,开庭,原告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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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5 |
8 |
(2018)粤0104民初36529号原告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骆惠兰、黄碧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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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365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骆惠兰 黄碧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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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骆惠兰、黄碧文:本院受理(2018)粤0104民初36529号原告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骆惠兰、黄碧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请求被告骆惠兰向原告支付2017年10月5日第5期至2018年8月5日第15期已到期应付的借款本息共计51100元,罚息34693元,共计85793元;2、请求被告骆惠兰向原告一次性支付从2018年9月5日第16期至2020年5月5日第36期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共计93800元,利息(自2018年9月5日起,每月的利息按1050元计算,实际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及相应罚息(自2018年9月5日起,每月的罚息从每月5日按借款本金140000元为基数,以27%为年利率,实际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3、请求被告骆惠兰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2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5、被告黄碧文就前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金额暂计至2018年9月5日为人民币19159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28日8时4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4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O一八年十一月五日主审法官:鲍国雷电话:83009487523535282018-11-0615:18:16:0(2018)粤0104民初36529号原告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骆惠兰、黄碧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原告,送达,骆惠兰,借款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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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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