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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骏达

    佛山市顺德区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桂洲大道中13号之二
    • 简介:-
    • 法律诉讼 2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2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佛山市顺德区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光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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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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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佛山市顺德区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阎鹏宇、周斯园、福建翱辰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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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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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佛山市顺德区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阎鹏宇、周斯园、福建翱辰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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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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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佛山市顺德区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阎鹏宇、周斯园、福建翱辰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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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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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佛山市顺德区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翱辰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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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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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佛山市顺德区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翱辰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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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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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佛山市顺德区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翱辰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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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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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佛山市顺德区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翱辰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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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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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佛山市顺德区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翱辰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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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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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罗朗豪与佛山市顺德区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萧燕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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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罗朗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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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606民初2162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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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2162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江其用 佛山市赞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黄冈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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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冈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赞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其用、黄冈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去向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本院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另因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被告所签订的《顺德海骏达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于2021年1月31日解除;2、佛山市赞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所占用的位于顺德区容桂振华居委会桂洲大道中海骏达广场二层211号商铺;3、佛山市赞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2020年11月、12月及2021年1月的租金合计共149574.90元及滞纳金12836.23元;4、佛山市赞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2021年2月8日起按照每月49933.3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商铺场地占有使用费至商铺实际交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5月20日为171437.66元;5、原告有权没收被告支付的租赁保证金99866.6元和复原保证金28425元不予退还;6、佛山市赞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5800.1元(49933.3+17055+8811.8);7、佛山市赞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5900元;8、江其用、黄冈霭对佛山市赞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9、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樊二彦独任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书记员胡祉彦担任记录,于2022年4月20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容桂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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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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