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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滨实业

    深圳市普滨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乐村梅林检查站往市区入口普滨第一加油站房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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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民初571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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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初5719号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普滨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济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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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初5719号黄国锋、许伟文、徐秀欣、陈育斌、曾春泰、古伟雄、黄立权、袁颖康、黄祎夫、王亮云、深圳市普滨实业有限公司、梁小峰、王涌辉、林远文: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深圳市新济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国锋、许伟文、徐秀欣、陈育斌、曾春泰、古伟雄、黄立权、袁颖康、黄祎夫、王亮云、深圳市普滨实业有限公司、梁小峰、王涌辉、林远文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初5719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一套、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梁小峰返还出资款人民币5万元及自2009年4月15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以下同);二、判令被告王亮云返还出资款人民币2万元及自2009年4月15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三、判令被告王涌辉返还出资款人民币2.5万元及自2009年4月15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四、判令被告许伟文返还出资款人民币2.5万元及自2009年4月15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五、判令被告曾春泰返还出资款人民币412.6万元及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10万元出资款利息从2009年4月15日起计,94.6万元出资款利息从2011年1月28日起计,308万元出资款利息从2011年6月29日起计),补足出资款人民币246.4万元及自2011年1月28日起计至实际补足之日止的利息;六、判令被告陈育斌返还出资款人民币94万元及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5万元出资款利息从2009年4月15日起计,21.5万元出资款利息从2011年1月28日起计,70万元出资款利息从2011年6月29日起计),补足出资款人民币56万元及自2011年1月28日起计至实际补足之日止的利息;七、判令被告袁颖康返还出资款人民币94万元及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5万元出资款利息从2009年4月15日起计,21.5万元出资款利息从2011年1月28日起计,70万元出资款利息从2011年6月29日起计),补足出资款人民币56万元及自2011年1月28日起计至实际补足之日止的利息;八、判令被告林远文返还出资款人民币412.6万元及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10万元出资款利息从2009年4月15日起计,94.6万元出资款利息从2011年1月28日起计,308万元出资款利息从2011年6月29日起计),补足出资款人民币246.4万元及自2011年1月28日起计至实际补足之日止的利息;九、判令被告黄国锋返还出资款人民币389.8万元及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5.5万元出资款利息从2009年4月15日起计,90.3万元出资款利息从2011年1月28日起计,294万元出资款利息从2011年6月29日起计),补足出资款人民币235.2万元及自2011年1月28日起计至实际补足之日止的利息;十、判令被告古伟雄返还出资款人民币188万元及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5万元出资款利息从2009年4月15日起计,43万元出资款利息从2011年1月28日起计,140万元出资款利息从2011年6月29日起计),补足出资款人民币112万元及自2011年1月28日起计至实际补足之日止的利息;十一、判令被告黄立权返还出资款人民币94万元及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5万元出资款利息从2009年4月15日起计,21.5万元出资款利息从2011年1月28日起计,70万元出资款利息从2011年6月29日起计),补足出资款人民币56万元及自2011年1月28日起计至实际补足之日止的利息;十二、判令被告徐秀欣返还出资款人民币91.5万元及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1.5万元出资款利息从2011年1月28日起计,70万元出资款利息从2011年6月29日起计),补足出资款人民币56万元及自2011年1月28日起计至实际补足之日止的利息;十三、判令被告黄祎夫返还出资款人民币91.5万元(其中21.5万元出资款利息从2011年1月28日起计,70万元出资款利息从2011年6月29日起计),补足出资款人民币56万元及自2011年1月28日起计至实际补足之日止的利息;以上一至十三项返还和补足出资款本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十四、判令被告深圳市普滨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曾春泰、陈育斌、袁颖康、林远文、黄国锋、古伟雄、黄立权、徐秀欣、黄祎夫应当返还的出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十五、本案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提交答辩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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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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