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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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旺梦乐城(佛山南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宝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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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1353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永旺梦乐城(佛山南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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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1-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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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宝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恒硕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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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98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宝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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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07-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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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3民初16603号原告广州百冠物业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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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660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百冠物业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宝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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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6603号广州宝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百冠物业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百冠物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租金31200元及滞纳金5584.8元(滞纳金以31200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6日起按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月1日的滞纳金为5584.8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水费395元、电费28444元、电损费1452.95元、分摊电费614.9元、基本电费3450元、电梯维护费300元及垃圾费6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场地恢复费人民币85000元;4、请求判令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31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十四日537558052021-01-1517:07:48:26(2020)粤0113民初16603号原告广州百冠物业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原告,判令,被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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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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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4589号广州百冠物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广州宝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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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458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百冠物业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宝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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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4589号广州宝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百冠物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广州宝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裁定的法律文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案裁定如下:准许广州百冠物业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准许广州百冠物业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07元,减半收取计1704元,由广州百冠物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535101592020-08-2516:53:05:503(2019)粤0113民初14589号广州百冠物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广州宝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送达,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公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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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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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4589号原告广州百冠物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宝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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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458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百冠物业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宝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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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4589号广州宝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百冠物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宝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百冠物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租金31200元及滞纳金3868.8元(滞纳金以31200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6日起按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11月6日的滞纳金为3868.8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水费395元、电费28444元、电损费1452.95元、分摊电费614.9元、基本电费3450元、电梯维护费300元及垃圾费6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场地恢复费人民币85000元;4、请求判令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6月4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531595722020-02-2717:00:19:54(2019)粤0113民初14589号原告广州百冠物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宝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被告,原告,判令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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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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