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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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琦翎电子有限公司、中山市特力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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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执9936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琦翎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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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2-27 | 2019-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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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琦翎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特力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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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61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琦翎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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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24 | 2019-11-20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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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粤0113民初2077号原告广州市番禺顺大电子厂诉被告广东省琦翎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95507154N)、胥现慧(公民身份号码:34118119820928302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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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20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番禺顺大电子厂 被告- 胥现慧 广东省琦翎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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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2077号广东省琦翎电子有限公司、胥现慧: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番禺顺大电子厂诉被告广东省琦翎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95507154N)、胥现慧(公民身份号码:34118119820928302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2021)粤0113民初207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裁定:本案按原告广州市番禺顺大电子厂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顺大电子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学城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540303692021-08-2620:38:21:0(2021)粤0113民初2077号原告广州市番禺顺大电子厂诉被告广东省琦翎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95507154N)、胥现慧(公民身份号码:34118119820928302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送达,公告,电子厂,番禺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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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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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2077号原告广州市番禺顺大电子厂诉被告广东省琦翎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95507154N)、胥现慧(公民身份号码:34118119820928302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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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20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番禺顺大电子厂 被告- 胥现慧 广东省琦翎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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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2077号广东省琦翎电子有限公司、胥现慧: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番禺顺大电子厂诉被告广东省琦翎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95507154N)、胥现慧(公民身份号码:34118119820928302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1)粤0113民初20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琦翎电子有限公司、胥现慧价值262832.47元的财产(具体查封、冻结财产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存款通知书及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学城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540303712021-08-2620:38:21:0(2020)粤0113民初2077号原告广州市番禺顺大电子厂诉被告广东省琦翎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95507154N)、胥现慧(公民身份号码:34118119820928302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胥现慧,公告,查封,有限公司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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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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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2077号原告广州市番禺顺大电子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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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20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番禺顺大电子厂 被告- 胥现慧 广东省琦翎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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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2077号广东省琦翎电子有限公司、胥现慧: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番禺顺大电子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结货款239401.09元以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约23431.38元(自2018年10月起,按同期贷款利率4.35%,以本金239401.09元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共计262832.47元;2、判令本案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3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大学城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538964802021-04-2717:03:27:329(2021)粤0113民初2077号原告广州市番禺顺大电子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原告,受理,广州市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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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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