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陶福林 范雪清 蔡普式 金小微 浙江润华汽配有限公司 杭州醒治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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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 2017-03-22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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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5)温瑞执民字第04020号 |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8-17 | 详情 |
| 2 | (2015)温瑞执民字第00484号 |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1-08 | 详情 |
| 3 | (2014)温瑞执民字第04046号 |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11-17 | 详情 |
| 4 | (2014)温瑞执委字第00088号 |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11-14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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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6)浙0109民初187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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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87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陶福林 范雪清 蔡普式 金小微 浙江润华汽配有限公司 杭州醒治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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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福林、范雪清、蔡普式、金小微、杭州醒治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陶福林、范雪清、蔡普式、金小微、浙江润华汽配有限公司、杭州醒治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1日14时20分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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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2 |
| 2 |
(2016)浙0108民初15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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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15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浙东实业有限公司 李平阳 浙江润华汽配有限公司 蔡普式 杭州鹰鹭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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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浙东实业有限公司、李平阳、浙江润华汽配有限公司、蔡普式、杭州鹰鹭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8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杭州浙东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润华汽配有限公司、杭州鹰鹭科技有限公司、李平阳、蔡普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代偿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罚息(具体计算方式: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本金为10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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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3 |
| 3 |
(2016)浙0108民初15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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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15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浙东实业有限公司 李平阳 浙江润华汽配有限公司 蔡普式 杭州鹰鹭科技有限公司 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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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浙东实业有限公司、李平阳、浙江润华汽配有限公司、蔡普式、杭州鹰鹭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8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杭州浙东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润华汽配有限公司、杭州鹰鹭科技有限公司、李平阳、蔡普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代偿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罚息(具体计算方式: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本金为10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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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3 |
| 4 |
(2016)浙0108民初15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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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1583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浙东实业有限公司 李平阳 浙江润华汽配有限公司 蔡普式 杭州鹰鹭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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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浙东实业有限公司、李平阳、浙江润华汽配有限公司、蔡普式、杭州鹰鹭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浙东实业有限公司、李平阳、浙江润华汽配有限公司、蔡普式、杭州鹰鹭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7月2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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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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