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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川藏路

    成都市新川藏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横二街55号7栋7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2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向刚、吴亚秋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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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向刚
    吴亚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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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川0107执132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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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07执1323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成都市新川藏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伏春华 翟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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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翟军,伏春华:本院执行的成都市新川藏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翟军,伏春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132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83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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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24
    2

    (2020)川0107执669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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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07执66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市新川藏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嘉逸水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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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嘉逸水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成都市新川藏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嘉逸水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107执669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21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0二0年一月十四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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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4
    3

    (2018)川0107民初12156号原告成都市新川藏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你、汪自才、陈玉霞、汪孟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上诉状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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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07民初1215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市新川藏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张卉 汪自才 陈玉霞 汪孟追偿权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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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12156号原告成都市新川藏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你、汪自才、陈玉霞、汪孟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判决。原告成都市新川藏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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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9
    4

    (2018)川0107民初12156号原告成都市新川藏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卉、汪自才、陈玉霞、汪孟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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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07民初1215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成都市新川藏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张卉 汪自才 陈玉霞 汪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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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12156号原告成都市新川藏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卉、汪自才、陈玉霞、汪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0107民初12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张卉、汪自才、陈玉霞、汪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成都市新川藏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305785.56元;二、张卉、汪自才、陈玉霞、汪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市新川藏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37500元;三、驳回成都市新川藏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91元,由成都市新川藏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39元,张卉、汪自才、陈玉霞、汪孟各负担413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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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2
    5

    2019川0105民初7616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堂支行诉被告云龙、成都市新川藏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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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5民初761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堂支行 被告- 云龙 成都市新川藏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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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堂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现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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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2
    6

    (2018)川0107民初8585号原告原告尹良军与被告王永舟、成都圣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小平、第三人余泽高低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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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07民初8585号 -

    原告- 尹良军 当事人- 成都市新川藏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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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8585号原告原告尹良军与被告王永舟、成都圣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小平、第三人余泽高低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尹良军撤回起诉。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24元,由成都市新川藏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24元,伏春桦、翟军负担10500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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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9
    7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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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民申886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再审申请人- 廖素英 再审被申请人- 秦妍枚 王博宇 成都市新川藏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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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廖素英与你及王博宇、成都市新川藏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经复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民申8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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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0
    8

    (2018)川0107民初8311号原告成都市新川藏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伏春桦、翟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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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07民初831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成都市新川藏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伏春桦 翟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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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8311号原告成都市新川藏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伏春桦、翟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成都中铁瑞城新界置业有限公司与伏春桦、翟军于2012年12月7日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伏春桦、翟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成都市新川藏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位于本市武侯区太平园横二街56号中铁瑞城.新界五期8栋2单元5层501号房屋(签约备案号1871543号)的备案登记予以撤销;三、成都市新川藏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伏春桦、翟军返还购房款1348049元;四、伏春桦、翟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新川藏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后者代偿的银行贷款本息576930.40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8年8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向成都市新川藏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五、伏春桦、翟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新川藏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36000元;六、驳回成都市新川藏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24元,由成都市新川藏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24元,伏春桦、翟军负担10500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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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4
    9

    (2018)川0107民初8311号案件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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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07民初831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成都市新川藏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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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8311号案件原告成都市新川藏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因担保责任所支付的款项626751.08元;二、解除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三、判令被告配合办理对于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横二街56号8栋2单元5层501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注销后续;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269610元;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6000元;六、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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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19
    10

    (2018)川0107民初8311号案件原告成都市新川藏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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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07民初831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成都市新川藏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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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8311号案件原告成都市新川藏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因担保责任所支付的款项626751.08元;二、解除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三、判令被告配合办理对于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横二街56号8栋2单元5层501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注销后续;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269610元;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6000元;六、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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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0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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