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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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诸综执罚决〔2020〕00991号 | 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被处罚人诸暨铭焕贸易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开始在诸暨市牌头镇东方红茶场进行1#、2#厂房建设,现已完工。其中1#厂房共三层,钢结构加框架,建筑面积为632.94平方米;2#厂房共一层,钢结构加框架,建筑面积为1450.01平方米。1#、2#厂房共计建筑面积2082.95平方米。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被处罚人诸暨铭焕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人民币壹佰陆拾陆万叁仟伍佰陆拾肆元整(1663564元)6%的罚款,计人民币玖万玖仟捌佰拾叁元捌角肆分(99813.8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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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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