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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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宇波、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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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刘宇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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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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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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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州框佳广告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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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框佳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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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朱灿荣、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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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上诉人-朱灿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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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向荣蕾、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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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确认纠纷 |
原告-向荣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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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陈玮怡、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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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陈玮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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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章鹏杰、刘婷婷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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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上诉人-章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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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陈凤芹、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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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陈凤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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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章鹏杰、刘婷婷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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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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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庞泰初、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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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庞泰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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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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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禾盛财务投资有限公司(HostonFinanceInvestmentLimited)、何建信、何建梁与第三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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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1816号 |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 何建信 禾盛财务投资有限公司 何建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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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初1816号何建信:本院受理的(2021)粤01民初1816号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禾盛财务投资有限公司(HostonFinanceInvestmentLimited)、何建信、何建梁与第三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4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75法庭进行证据交换和2022年5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75法庭进行庭询。何建信的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天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一个月内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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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 |
2 |
原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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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735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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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粤01民初735号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初735号案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确认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代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所申报债权金额为1252588963.96元的债权为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法债权,其中金额为333047358.59元的债权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2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46法庭进行证据交换,2021年10月2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46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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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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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禾盛财务投资有限公司(HOSTONFINANCEINVESTMENTLIMITED)、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广州保税区远洋仓储贸易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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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719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保税区远洋仓储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禾盛财务投资有限公司 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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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719号广州保税区远洋仓储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禾盛财务投资有限公司(HOSTONFINANCEINVESTMENTLIMITED)、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民初71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交换传票、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限广州保税区远洋仓储贸易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11月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21调解室证据交换、于2020年11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75法庭开庭审理。广州保税区远洋仓储贸易有限公司的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天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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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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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3民初8108号原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健辉、李雪芬、李国荣、李雪冰、李国耀、李国康、李国坚、李国宝、李国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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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3民初8108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邹健辉 李雪芬 李国荣 李雪冰 李国耀 李国康 李国坚 李国宝 李国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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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8108号李雪芬、李国荣、李雪冰、李国耀、李国宝、李国钊: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健辉、李雪芬、李国荣、李雪冰、李国耀、李国康、李国坚、李国宝、李国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3民初8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邹健辉、李国康、李雪芬、李国荣、李雪冰、李国耀、李国坚、李国宝、李国钊向原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超出面积房款3206元及利息,该利息以320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2月2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邹健辉、李国康、李雪芬、李国荣、李雪冰、李国耀、李国坚、李国宝、李国钊负担2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联系人:姚欣茹、胡嘉茵;联系电话:83005918、83005912。525198752019-03-2611:24:08:656(2018)粤0103民初8108号原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健辉、李雪芬、李国荣、李雪冰、李国耀、李国康、李国坚、李国宝、李国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送达,十五日,李国钊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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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
5 |
(2018)粤0103民初8108号原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健辉、李雪芬、李国荣、李雪冰、李国耀、李国康、李国坚、李国宝、李国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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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3民初8108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邹健辉 李雪芬 李国荣 李雪冰 李国耀 李国康 李国坚 李国宝 李国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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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8108号李雪芬、李国荣、李雪冰、李国耀、李国坚、李国宝、李国钊: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健辉、李雪芬、李国荣、李雪冰、李国耀、李国康、李国坚、李国宝、李国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求:一、判令上列被告支付超出回迁安置面积9.16㎡的房款,按350元/㎡计算,共3206元;二、判令上列被告承担逾期支付超出回迁安置面积9.16㎡即3206元房款的经济损失6228.5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1992年12月31日起计至全额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7月31日,为6268.73元)。三、上列被告对上述房款和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四、判令本案一切诉讼费由上列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19年2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七日联系人:姚欣茹、胡嘉茵;联系电话:83005918、83005912。523963972018-12-0715:13:44:722(2018)粤0103民初8108号原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健辉、李雪芬、李国荣、李雪冰、李国耀、李国康、李国坚、李国宝、李国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送达,安置,判令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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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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