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嘉秀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67号 |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5月13日,经本机关批准对当事人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标准行为、未提供标准劳动防护用品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确实存在以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生产车间使用的配电箱未按照《剩余动作电流保护装置安装与运行》(GB/T13955-2017)第4.3条、4.4条等标准规范的规定安装剩余动作电流保护装置;2.未按《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第4.3条、8.1条的规定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电剪刀”操作工)配备防割手套。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对当事人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行为,结合本机关关于“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标准的行为”的裁量规定,分别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对于当事人未提供标准劳动防护用品行为,结合本机关关于“未提供标准劳动防护用品行为”的裁量规定,对当事人“未提供标准劳动防护用品行为”酌情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综上,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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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7 | 详情 |
| 2 | 嘉秀洲(消)行罚决字〔2020〕0149号 | 秀洲区区公安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嘉兴市博美家居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1、扫描缴款单中的二维码办理缴款;2、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嘉兴秀洲支行区府大楼分理处缴纳罚款,账户名:嘉兴市秀洲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征收专户,帐号:19-32010104007252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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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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