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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飞讯通信

    大连飞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保税区海兴街60-1号2222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安徽达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飞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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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104民初1121号 合同纠纷

    原告-安徽达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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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1-04-22 2021-04-2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7民初2781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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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781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天叶信息有限公司 大连飞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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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7811号之一大连飞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天叶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飞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2781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大连飞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回原告深圳天叶信息有限公司充值业务款70366.85元及支付逾期违约金(该逾期违约金以70366.8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从2020年7月8日起计至该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天叶信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8元,由被告承担1540元,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54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其应当承担的受理费154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保全费72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其应承担的保全费迳付给原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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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7
    2

    (2020)粤0307民初2781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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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78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天叶信息有限公司 被告- 大连飞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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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7811号之一大连飞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天叶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飞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2781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大连飞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回原告深圳天叶信息有限公司充值业务款70366.85元及支付逾期违约金(该逾期违约金以70366.8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从2020年7月8日起计至该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天叶信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8元,由被告承担1540元,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54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其应当承担的受理费154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保全费72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其应承担的保全费迳付给原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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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7
    3

    (2020)粤0307民初27811号公告开庭、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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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78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天叶信息有限公司 大连飞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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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7811号大连飞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天叶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飞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2781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话费充值合作协议》于2019年7月7日终止;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未充值话费充值业务款余额70366.85元及逾期违约金(以70366.85元为基数,按日5‰的标准自2019年7月18日起计至偿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独任审理)、保全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大连飞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0366.58元的财产。】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1月28日09时30分在本院横岗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法院联系人:李开影电话:0755-2862558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于2020年10月28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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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8
    4

    (2020)粤0307民初27811号公告开庭、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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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78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天叶信息有限公司 被告- 大连飞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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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7811号大连飞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天叶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飞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2781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话费充值合作协议》于2019年7月7日终止;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未充值话费充值业务款余额70366.85元及逾期违约金(以70366.85元为基数,按日5‰的标准自2019年7月18日起计至偿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独任审理)、保全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大连飞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0366.58元的财产。】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1月28日09时30分在本院横岗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法院联系人:李开影电话:0755-2862558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于2020年10月28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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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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