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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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隅田川(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梁露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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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申238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隅田川(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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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0-10-19 |
2 |
梁露、隅田川(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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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8601执57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梁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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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 2020-05-12 | 2020-09-23 |
3 |
鲍茜茜、隅田川(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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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3执429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鲍茜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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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19-11-21 | 2019-12-04 |
4 |
隅田川(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梁露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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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终6891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上诉人-隅田川(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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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06 | 2019-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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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茜茜与隅田川(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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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3民初177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鲍茜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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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19-08-05 | 2019-08-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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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1003民初17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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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3民初177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鲍茜茜 被告- 隅田川(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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隅田川(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鲍茜茜为与被告隅田川(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3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隅田川(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鲍茜茜加盟费88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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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2 |
(2019)浙1003民初17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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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3民初177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鲍茜茜 被告- 隅田川(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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隅田川(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鲍茜茜与被告隅田川(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加盟费88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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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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