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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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欧易液压有限公司、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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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1执69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欧易液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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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09-26 |
2 |
无锡海迈克电气有限公司与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孙法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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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14民初18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无锡海迈克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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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6-30 |
3 |
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与孙法君、宁波赛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无锡海迈克电气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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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14执保5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无锡海迈克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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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4-19 |
4 |
宁波德必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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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5执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德必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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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4-12 |
5 |
无锡海迈克电气有限公司与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孙法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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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14财保1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无锡海迈克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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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5-28 |
6 |
宁波欧易液压有限公司与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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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1民初10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欧易液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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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3-18 |
7 |
宁波欧易液压有限公司、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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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1财保40号 | - |
申请人-宁波欧易液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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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2-09 | 2021-03-04 |
8 |
宁波市镇海声光金属型材有限公司与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赛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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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1民初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市镇海声光金属型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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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2-09 |
9 |
宁波伊士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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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5执20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伊士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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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1-01-04 |
10 |
宁波德必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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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5民初39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德必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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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0-11-2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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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浙0112执593号 | 临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25 | 详情 |
2 | (2021)浙0203执5514号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10-11 | 详情 |
3 | (2021)浙0206执2199号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9 | 详情 |
4 | (2021)浙0206执398号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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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91民初12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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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91民初1232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明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赛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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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91民初1232号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CH657XP)、宁波赛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CMG6G4Q):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明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赛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91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明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600元;二、被告宁波赛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计395元,由被告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赛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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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2 |
(2021)浙0291民初1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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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91民初1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云雀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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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91民初157号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CH657XP):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云雀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9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宁波云雀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1565.7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11565.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73元,减半收取2986.5元,由被告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保全费2078元,由被告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宁波云雀机械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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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3 |
(2021)浙0212民初37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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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37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勤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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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勤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37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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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4 |
(2021)浙0205民初7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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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5民初7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鸟语花香水性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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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鸟语花香水性漆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05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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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5 |
(2021)浙0291民初12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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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91民初12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明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赛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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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CH657XP)、宁波赛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CMG6G4Q):本院受理宁波明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赛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600元;2.被告宁波赛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2日上午9时30分至10时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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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
6 |
(2021)浙0211民初8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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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1民初8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闽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赛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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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11民初850号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赛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闽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赛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闽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9542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954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宁波赛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9元,减半收取644.5元,由被告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赛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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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7 |
(2021)浙0211民初8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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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1民初8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闽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赛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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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11民初850号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赛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闽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赛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宁波闽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59542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1日至实际履行日止才5954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赵淼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1年5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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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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