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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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郑标杰、广州南沙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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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郑标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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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郑标杰、广州南沙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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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郑标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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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番禺市广南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宏基实业总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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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广州文盛物业租赁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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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冼志洪、伍桂祥等与广州市医药经济拓展公司、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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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异议人-伍桂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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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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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3执异59号郑标杰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宏基实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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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执异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郑标杰 当事人- 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新宏基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告-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宏基实业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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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执异59号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新宏基房地产开发公司:关于郑标杰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宏基实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追加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新宏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告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如你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有异议的,通知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清单(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可邮寄或交至本院立案庭15号窗)。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你方没有意见和证据提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539389392021-05-2517:46:07:914(2021)粤0113执异59号郑标杰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宏基实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交,送达,公告,申请,申请人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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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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