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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平洋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存续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460
    • 法院公告 59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4

    法律诉讼46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苏永復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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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苏永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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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杨书菊与任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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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杨书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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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辛永与于云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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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辛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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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樊立新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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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樊立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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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桂德辉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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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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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牛丽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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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牛丽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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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何于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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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何于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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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何朝银、范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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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何佳欣
    范凡
    何某
    何朝银
    雷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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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邹玉梅、余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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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邹玉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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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王庚昌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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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王庚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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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590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鄂0607民初208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被告- 李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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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G18 2020-11-19
    2 (2020)鄂0607民初280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被告- 李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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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G19 2020-11-19
    3 (2020)京0114民初7943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 邓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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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G69 2020-11-17
    4 (2020)京0112民初14291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 李忠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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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G63 2020-11-15
    5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喻学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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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G20 2020-11-12
    6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 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张春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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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G107 2020-11-05
    7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 李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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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G56 2020-11-05
    8 (2020)京0115民初9940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被告- 南京硕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段玉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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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G16 2020-11-05
    9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被告- 周敬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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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G56 2020-11-05
    10 (2020)京0112民初11903号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 韩庆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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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G19 2020-11-05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上诉状副本——上海快可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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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72民初1774号 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 上海快可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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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72民初1774号上海快可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上海快可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就(2020)沪72民初1774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上海海事法院2021年11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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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3
    2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快可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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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72民初1774号 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 上海快可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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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72民初1774号上海快可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上海快可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沪72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上海海事法院2021年8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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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3
    3

    (2020)粤0113民初783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方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和林格尔县华东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支万清、李明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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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7839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被告- 和林格尔县华东运输有限公司 支万清 李明柱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东方安通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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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7839号和林格尔县华东运输有限公司、支万清: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方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和林格尔县华东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支万清、李明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3517.3元;2、被告连带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8年07月21日至2019年09月23日的利息为9417.25元,计算方式为163517.3元4.35%+365天父429天),上述金额合172,934.55元;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539237082021-05-1317:10:41:2(2020)粤0113民初783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方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和林格尔县华东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支万清、李明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原告,有限公司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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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3
    4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快可物流有限公司,纽约航运公司,纽约航运公司(NYCShippingInc...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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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72民初1774号 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 纽约航运公司()沪民初 南京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快可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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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72民初1774号上海快可物流有限公司、纽约航运公司(NYCShippingInc.):本院受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上海快可物流有限公司、南京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纽约航运公司(NYCShippingInc.)(2020)沪72民初1774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67号)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上海海事法院2021年3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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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31
    5

    (2021)粤0305民初4545号开庭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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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4545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海南首汽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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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4545号邹春华:(2021)粤0305民初4545号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邹春华、海南首汽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四位被告共同偿付原告追偿款11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计至2019年8月19日,计得47.97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计得568.91元),合计12116.8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并定于2021年6月11日下午15:30在蛇口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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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5
    6

    (2021)粤0305民初4545号开庭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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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4545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 海南首汽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邹春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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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4545号邹春华:(2021)粤0305民初4545号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邹春华、海南首汽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四位被告共同偿付原告追偿款11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计至2019年8月19日,计得47.97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计得568.91元),合计12116.8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并定于2021年6月11日下午15:30在蛇口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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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5
    7

    (2020)冀0984民初13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党建龙追偿权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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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冀0984民初1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 党建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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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建龙:本院受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党建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米各庄法庭)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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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7
    8

    (2019)冀0681民初4374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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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681民初4374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 李栋伟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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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栋伟:本院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你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681民初4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李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12636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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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8
    9

    (2019)冀0681民初4374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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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681民初4374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 李栋伟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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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栋伟:本院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你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681民初4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李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12636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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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9
    10

    (2019)冀0681民初4374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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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681民初4374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 李栋伟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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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栋伟:本院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你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681民初4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李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12636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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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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