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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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19民辖终48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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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民辖终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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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5-25 |
2 |
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李洪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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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恢1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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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3-13 | 2019-05-29 |
3 |
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英之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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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恢2968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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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8-12-17 | 2019-06-05 |
4 |
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瑞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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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执1359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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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11-09 | 2019-05-30 |
5 |
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洪宇塑胶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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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4执47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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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18-10-26 | 2019-06-10 |
6 |
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雄纳五金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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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36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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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2-08 00:00:00 | 2019-01-23 |
7 |
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宏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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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执8578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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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7-12-12 | 2019-06-20 |
8 |
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龙进、广州市花都洪宇塑胶制品厂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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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9148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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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17-12-04 | 2020-12-02 |
9 |
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龙进、广州市花都洪宇塑胶制品厂、陈启雄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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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75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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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0-31 | 2018-11-13 |
10 |
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山市雄纳五金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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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辖终3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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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6-21 | 2017-12-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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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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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G74 | 2018-10-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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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6执恢12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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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恢1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时盈科技有限公司 李洪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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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恢120号李洪林、深圳市时盈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735号;(2017)粤03民终228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恢1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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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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