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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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熊朝炳与王卫国、科控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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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03执保915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熊朝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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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30 |
2 |
熊朝炳、王卫国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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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03民初7160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申请人-熊朝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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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1-01-29 |
3 |
湖北华鑫泰达投资有限公司、科控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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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06执275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鑫泰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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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09-03 |
4 |
王鼎、王卫国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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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06民初76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申请人-王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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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2020-05-21 | 2021-02-20 |
5 |
熊朝炳与王卫国、科控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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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92民初6399-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熊朝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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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06-01 |
6 |
熊朝炳与王卫国、科控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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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92民初6399-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熊朝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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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1-31 | 2020-06-01 |
7 |
徐攀行与王卫国、深圳科控孵化加速器有限公司、科控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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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3民初78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徐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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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19-12-24 | 2020-01-02 |
8 |
湖北华鑫泰达投资有限公司与科控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王卫国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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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6民初1216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湖北华鑫泰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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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2019-11-19 | 2019-12-28 |
9 |
熊朝炳与科控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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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92执保74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熊朝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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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11-17 | 2019-11-28 |
10 |
徐攀行与王卫国、深圳科控孵化加速器有限公司、科控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王鸿燕、周剑钢、武汉长邦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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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3执保1268号 | - |
当事人-徐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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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19-09-18 | 2019-10-0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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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9391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13 | 详情 |
2 | (2021)鄂1126执恢199号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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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939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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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939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科控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科控孵化加速器有限公司 王卫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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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9391号深圳科控孵化加速器有限公司、科控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卫国、深圳科控孵化加速器有限公司、科控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9391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该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如下:对被执行人深圳科控孵化加速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CDJG0K;法定代表人:王卫国;公民身份号码:422128196311240079)、科控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848674676;法定代表人:王卫国;公民身份号码:422128196311240079)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该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卫国(公民身份号码:422128196311240079)、深圳科控孵化加速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CDJG0K,法定代表人:王卫国)、科控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848674676,法定代表人:王卫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承办人:苑书昌;联系方式:0755-86608278/44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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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 |
2 |
(2020)粤0305民初217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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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1717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科控孵化加速器有限公司 科控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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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1717号王卫国、深圳科控孵化加速器有限公司、科控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科控孵化加速器有限公司、被告科控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卫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科控孵化加速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54000元;二、被告深圳科控孵化加速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分笔支付逾期利息(其中一笔以1684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另一笔以77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3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科控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卫国对被告深圳科控孵化加速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824.64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原告已预缴的26824.64元,本院予以退回。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6824.64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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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3 |
(2020)粤0305民初217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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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1717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科控孵化加速器有限公司 科控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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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1717号王卫国、深圳科控孵化加速器有限公司、科控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卫国、深圳科控孵化加速器有限公司、科控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171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454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245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5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暂计4908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503080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5、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吴奕盈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3日14时30分在第11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法院联系人:李柏雯电话:0755-8660842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本公告采用刊登报刊方式公告,本公告应于2021年3月22日前由深圳市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刊登于【前置:刊登报刊】,逾期不刊登的后果将由深圳市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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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4 |
(2019)粤0304民初84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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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842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联合瑞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卫国 科控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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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842号被告王卫国、科控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联合瑞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卫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联合瑞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188万元及违约金669369元(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7月12日,之后以1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前海联合瑞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王卫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442元,被告王卫国负担25075元。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十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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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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