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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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山东高氏科工贸有限公司、惠州鼎新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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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305民初27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山东高氏科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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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9-13 |
2 |
山东高氏科工贸有限公司、惠州鼎新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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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305执保596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山东高氏科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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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6-28 |
3 |
山东高氏科工贸有限公司、惠州鼎新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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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305民初27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山东高氏科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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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9-13 |
4 |
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达新建筑工程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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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741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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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8-18 |
5 |
嘉兴格雷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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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83执460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嘉兴格雷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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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4-21 |
6 |
增城市新塘盈智高科精细化工厂与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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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民初26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增城市新塘盈智高科精细化工厂(普通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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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6-22 |
7 |
惠州市惠城区三和纸筒厂与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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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02民初184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惠州市惠城区三和纸筒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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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3-22 |
8 |
广州萝岗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赖红彬、赖斌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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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61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萝岗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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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1-15 | 2021-07-09 |
9 |
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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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民终87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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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3-22 |
10 |
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湘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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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54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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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0-12-2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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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07执3030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28 | 详情 |
2 | (2021)鲁0305执2240号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06 | 详情 |
3 | (2021)粤0118执5217号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8 | 详情 |
4 | (2021)粤1481执630号 | 兴宁市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9 | 详情 |
5 | (2021)粤1402执38号 |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1 | 详情 |
6 | (2020)粤0307执23766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24 | 详情 |
7 | (2020)粤0307执23760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24 | 详情 |
8 | (2020)浙0483执4608号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4 | 详情 |
9 | (2020)川1132执429号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部分未履行 | 2020-11-1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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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7执2376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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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2376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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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执23766号赖汉思:申请执行人刘湘婷与被执行人赖汉思、赖斌、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60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赖汉思名下车牌号为粤BE377U保时捷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不含指标)(停放于:龙岗法院坪地扣车场),本院依法受理。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本院(2020)粤0307执23766号执行通知书。限你方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本院(2020)粤0307执23766号报告财产令。限你方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本院(2020)粤0307执237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1675417.87元的财产(以人民币1675417.8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四、本院(2020)粤0307执23766号查封通知书。本院已于2020年6月15日查封了你方名下车牌号为粤BE377U保时捷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不含指标)(停放于:龙岗法院坪地扣车场)。限你方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五、本院(2020)粤0307执237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赖汉思名下车牌号为粤BE377U保时捷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不含指标)(停放于:龙岗法院坪地扣车场)以清偿债务。六、网络询价报告及网络询价结果通知书。本院经于2021年5月26日向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和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共两家网络询价平台发函查询上述标的的市场价值,价格分别为125600元、143800元,上述财产处置参考价将取两家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平均值的80%即人民币107760元。本院在拍卖上述财产时将以上述价格作为司法网络拍卖的起拍价,如你方对处置参考价有异议,须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双方当事人不提出的,本院将以人民币107760元为起拍价依法拍卖该财产。七、(2020)粤0307执23766号网拍告知书。上述财产将在京东司法拍卖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网络平台(网址:http://sifa.jd.com/2582)进行公开拍卖。关于上述拍卖标的物的拍卖时间、拍卖规则、底价、成交情况、调价情况等信息,你方可自行登录上述网站了解,本院不再另行通知。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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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2 |
(2020)粤0112民初16192号原告广州萝岗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赖红彬、赖斌、赖汉思、廖春嫦、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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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61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萝岗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赖斌 廖春嫦 赖红彬 赖汉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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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6192号赖斌、赖汉思: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萝岗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赖红彬、赖斌、赖汉思、廖春嫦、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16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赖红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萝岗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05992.88元。二、被告赖红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萝岗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7月31日前欠付的利息22373.55元及自2020年8月1日起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405992.8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三、被告赖斌、赖汉思、廖春嫦、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赖红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赖红彬追偿。四、驳回原告广州萝岗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5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3547元,原告负担132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538153512021-03-0317:28:31:975(2020)粤0112民初16192号原告广州萝岗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赖红彬、赖斌、赖汉思、廖春嫦、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赖红彬,股份有限公司,公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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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3 |
(2020)粤0307民初4074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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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407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咸宁鼎新高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鼎新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梅州鼎新高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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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40748号赖汉思、廖春宏、廖春嫦、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新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梅州鼎新高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咸宁鼎新高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秋和与被告赖汉思、廖春宏、廖春嫦、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新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梅州鼎新高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咸宁鼎新高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保全)、证据材料、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龙岗第二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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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
4 |
(2020)粤0307执2376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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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2376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刘湘婷 被告- 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赖汉思 赖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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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执23766号赖汉思、赖斌、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湘婷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608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执237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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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5 |
(2020)粤0307执2376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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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2376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刘湘婷 被告- 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赖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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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执23760号赖斌、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湘婷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542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执237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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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6 |
(2020)粤0307财保657号公告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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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财保657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当事人- 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咸宁鼎新高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鼎新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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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财保657号咸宁鼎新高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赖汉思、廖春嫦:本院受理申请人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新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咸宁鼎新高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赖斌、李芳芳、赖汉思、廖春嫦、刘卓平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财保65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新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咸宁鼎新高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赖斌、李芳芳、赖汉思、廖春嫦、刘卓平的名下价值2387662元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本公告已于2020年11月5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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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
7 |
(2020)粤0307民初18815号民事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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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88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岗支行 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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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18815号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赖汉思、廖春嫦、李芳芳: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岗支行诉被告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赖汉思、廖春嫦、李芳芳、赖斌、廖春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188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十五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6月15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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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
8 |
(2019)粤0305民初2009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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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0097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红丹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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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0097号深圳市红丹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卢圣喜: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红丹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卢圣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2009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红丹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回保证金3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8337.5元(暂计至2019年8月19日,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按保证金退回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退回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三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3月3日发布。联系人:朱浩鹏王健联系电话:0755-26486978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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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
9 |
(2019)粤0305民初2009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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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0097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红丹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卢圣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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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0097号深圳市红丹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卢圣喜: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红丹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卢圣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7日9时30分在沙河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十日联系人:朱浩鹏、王健联系电话:0755-26486978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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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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