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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欢乐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大唐分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永安路288号3号楼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诸(消)行罚决字〔2021〕0179号 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现查明浙江欢乐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大唐分公司(地址: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永安路288号3号楼,负责人:袁洋)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欢乐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大唐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诸暨市农业银行。帐号:195317010400139230000106501,现金缴款请交至账户名: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网银转账请交至账户名:诸暨市消防救援大队。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诸暨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1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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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25 详情
    2 诸卫公罚〔2021〕19号 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浙江欢乐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大唐分公司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刘彪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住宿工作,直至案发。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另《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5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罚款金额应为500元至1850元。”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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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8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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