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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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4746号判决公告(周国芝、石茜、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敦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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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4746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浙江浙科汇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敦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恒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旭禾电子有限公司 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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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4746号周国芝、石茜、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敦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芳:上诉人付昕军、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旭禾电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周洁、成晓华、孙成智、周国芝、石茜、浙江恒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浙科汇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敦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芳、曾勇、周波、王大虎、陈永刚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付昕军、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初2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2474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旭禾电子有限公司连带清偿386326.24元及利息(利息包括两部分:生效判决部分的利息,以382805.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4年8月15日起计至2015年4月2日止;迟延履行的加倍利息,以386326.24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3日起,按照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深圳市旭禾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001.28元,由深圳市旭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912.28元,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0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2.56元(上诉人付昕军预缴9001.28元,上诉人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预缴9001.28元),由深圳市旭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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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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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4745号判决公告(周国芝、石茜、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敦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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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4745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浙江浙科汇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敦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普富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恒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旭禾电子有限公司 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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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4745号周国芝、石茜、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敦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芳:上诉人付昕军、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旭禾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普富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周洁、成晓华、孙成智、周国芝、石茜、浙江恒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浙科汇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敦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芳、曾勇、周波、王大虎、陈永刚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付昕军、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初2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2474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普富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清偿309216.18元及利息(利息包括两部分:生效判决部分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标准,3536.18元的利息自2013年11月1日起,101015元的利息自2013年12月1日起,110140元的利息自2014年2月1日起,均计算至2014年11月9日止;迟延履行的加倍利息,以309216.18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0日起,按照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深圳市普富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527.38元,由深圳市普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69.38元,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7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054.76元(上诉人付昕军预缴8527.38元,上诉人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预缴8527.38元),由深圳市普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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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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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4746号传票公告(周国芝、石茜等8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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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4746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浙江浙科汇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旭禾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敦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恒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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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4746号周国芝、石茜、浙江恒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敦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芳、王大虎:上诉人付昕军、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旭禾电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周洁、成晓华、孙成智、周国芝、石茜、浙江恒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浙科汇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敦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芳、曾勇、周波、王大虎、陈永刚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付昕军、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初2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你须于2021年1月20日9时30分到第八审判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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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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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4745传票公告(周国芝、石茜等8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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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4745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浙江浙科汇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普富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旭禾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敦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恒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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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4745号周国芝、石茜、浙江恒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敦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芳、王大虎:上诉人付昕军、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旭禾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普富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周洁、成晓华、孙成智、周国芝、石茜、浙江恒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浙科汇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敦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芳、曾勇、周波、王大虎、陈永刚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杨子江因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初2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你须于2021年1月20日9时30分到第八审判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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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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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2089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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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2089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敦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恒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浙科汇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普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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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2089号周国芝、石茜、浙江恒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敦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芳、王大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普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富公司)诉被告周洁、付昕军、成晓华、孙成智、周国芝、石茜、浙江恒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浙科汇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敦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芳、曾勇、周波、王大虎、陈永刚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付昕军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查清事实,依法改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诉人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判决上诉人不向被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决被上诉人依法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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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
6 |
(2018)粤0305民初2088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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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2088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敦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恒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浙科汇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普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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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2088号周国芝、石茜、浙江恒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敦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芳、王大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普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富公司)诉被告周洁、付昕军、成晓华、孙成智、周国芝、石茜、浙江恒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浙科汇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敦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芳、曾勇、周波、王大虎、陈永刚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付昕军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书,查清事实,依法改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诉人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判决上诉人不向被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决被上诉人依法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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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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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与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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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2089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旭禾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周洁 付昕军 成晓华 孙成智 周国芝 石茜 浙江恒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浙科汇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敦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王芳 曾勇 周波 王大虎 陈永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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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2089号周洁、付昕军、成晓华、孙成智、周国芝、石茜、浙江恒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浙科汇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敦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芳、曾勇、周波、王大虎、陈永刚: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旭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禾公司)诉被告周洁、付昕军、成晓华、孙成智、周国芝、石茜、浙江恒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浙科汇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敦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芳、曾勇、周波、王大虎、陈永刚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与民事上诉状,判决如下:一、被告付昕军、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旭禾电子有限公司连带清偿386326.24元及利息(利息包括两部分:生效判决部分的利息,以382805.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4年8月15日起计至2015年4月2日止;迟延履行的加倍利息,以386326.24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3日起,按照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旭禾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付昕军、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01.28元,由原告负担912.28元,被告付昕军、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0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将生效。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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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
8 |
(2018)粤0305民初208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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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2089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敦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恒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浙科汇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旭禾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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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2089号周洁、付昕军、成晓华、孙成智、周国芝、石茜、浙江恒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浙科汇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敦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芳、曾勇、周波、王大虎、陈永刚: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旭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禾公司)诉被告周洁、付昕军、成晓华、孙成智、周国芝、石茜、浙江恒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浙科汇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敦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芳、曾勇、周波、王大虎、陈永刚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付昕军、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旭禾电子有限公司连带清偿386326.24元及利息(利息包括两部分:生效判决部分的利息,以382805.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4年8月15日起计至2015年4月2日止;迟延履行的加倍利息,以386326.24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3日起,按照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旭禾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付昕军、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01.28元,由原告负担912.28元,被告付昕军、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0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将生效。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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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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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208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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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2088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普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周洁 付昕军 成晓华 孙成智 周国芝 石茜 浙江恒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浙科汇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敦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王芳 曾勇 周波 王大虎 陈永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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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2088号周洁、付昕军、成晓华、孙成智、周国芝、石茜、浙江恒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浙科汇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敦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芳、曾勇、周波、王大虎、陈永刚: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普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富公司)诉被告周洁、付昕军、成晓华、孙成智、周国芝、石茜、浙江恒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浙科汇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敦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芳、曾勇、周波、王大虎、陈永刚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付昕军、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普富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清偿309216.18元及利息(利息包括两部分:生效判决部分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标准,3536.18元的利息自2013年11月1日起,101015元的利息自2013年12月1日起,110140元的利息自2014年2月1日起,均计算至2014年11月9日止;迟延履行的加倍利息,以309216.18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0日起,按照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普富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付昕军、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27.38元,由原告负担1769.38元,被告付昕军、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7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将生效。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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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
10 |
(2018)粤0305民初2088、208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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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2088、2089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普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周洁 付昕军 成晓华 孙成智 周国芝 石茜 王芳 曾勇 周波 王大虎 陈永刚 浙江恒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浙科汇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敦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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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2088、2089号周洁、付昕军、成晓华、孙成智、周国芝、石茜、王芳、曾勇、周波、王大虎、陈永刚、浙江恒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浙科汇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敦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普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洁、付昕军、成晓华、孙成智、周国芝、石茜、王芳、曾勇、周波、王大虎、陈永刚、浙江恒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云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浙科汇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亚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敦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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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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