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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阳县建筑材料检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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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平阳县昆阳镇城南平塔(平一中大门右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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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温税三稽罚[2019]132 温州市税务局

    违法事实:你单位没有房产,房屋租赁自广天集团有限公司,共签订2份合同,其中2014年10月1日签订一份2#综合楼租赁合同,时间2014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租期为5年,5年租金1250000元;2016年4月1日签订一份生产车间租赁合同,时间2016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租期为5年,5年租金442800元,2份房屋租赁合同金额16928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造成2014年度少缴印花税1250元,2016年度少缴印花税442.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事实。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2014年度印花税的1250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25元,少缴2016年度印花税的442.8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21.4元,合计846.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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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4 详情

    严重违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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