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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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税三稽罚[2019]132 | 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没有房产,房屋租赁自广天集团有限公司,共签订2份合同,其中2014年10月1日签订一份2#综合楼租赁合同,时间2014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租期为5年,5年租金1250000元;2016年4月1日签订一份生产车间租赁合同,时间2016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租期为5年,5年租金442800元,2份房屋租赁合同金额16928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造成2014年度少缴印花税1250元,2016年度少缴印花税442.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事实。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2014年度印花税的1250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25元,少缴2016年度印花税的442.8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21.4元,合计846.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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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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