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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中官西路777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2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宁波今玺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0211执1680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05-08 2021-05-11
    2

    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浙江远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0211执1658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05-08 2021-05-11
    3

    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山姆威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0211执1655号之二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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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04-23 2021-05-10
    4

    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浩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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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11执120号之一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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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04-23 2021-05-10
    5

    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宁波荟博园林景观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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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1民特234号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荟博园林景观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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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12-10 2021-02-08
    6

    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宁波义一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0211执1529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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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12-03 2020-12-23
    7

    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浩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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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1民初266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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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10-15 2020-10-21
    8

    宁波今玺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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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民终293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宁波今玺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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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21 2020-09-27
    9

    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山姆威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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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民初398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山姆威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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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06-17 2020-06-19
    10

    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今玺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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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民初398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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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05-29 2020-06-0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远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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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民初300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远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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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民初3008号浙江远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远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11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远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租金151383.10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违约金为16514.52元,合计167897.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9元,由原告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19元(已预交),由被告浙江远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34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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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8
    2

    原告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金碧辉煌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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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民初397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金碧辉煌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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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民初3978号宁波金碧辉煌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金碧辉煌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11民初39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14元,由原告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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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0
    3

    原告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远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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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民初300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远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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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民初3008号浙江远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远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已于2018年6月30日解除;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金151383.1元;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6年9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的违约金80549.57元,以上金额共暂计为231932.67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吴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美珍、徐春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0年5月7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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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04
    4

    原告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金碧辉煌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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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民初397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金碧辉煌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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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民初3978号宁波金碧辉煌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金碧辉煌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诉请:1、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于2019年8月31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的租金为142920元;3、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自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和公用设施日常维修费为79443元、自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水电费为7825.18元;4、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6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的违约金为157389.65元;以上金额共暂计为387577.83元;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吴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赛珍、叶海章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0年3月2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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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3
    5

    原告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远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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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民初300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远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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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民初3008号浙江远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远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已于2018年6月30日解除;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金151383.1元;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6年9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的违约金80549.57元,以上金额共暂计为231932.67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吴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美珍、徐春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0年2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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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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