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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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盛门创客空间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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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159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盛门创客空间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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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6 | 2019-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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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盛门创客空间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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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盛门创客空间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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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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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广东盛门创客空间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篝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香港梦想国际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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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159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东盛门创客空间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篝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香港梦想国际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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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1595号篝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香港梦想国际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上诉人广东盛门创客空间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篝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香港梦想国际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11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47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二、变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47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广东盛门创客空间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租金(其中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的租金按每月123127元计,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租金按每月129283元计,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租金按每月135747元计,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租金按每月142535元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12013元,由上诉人广东盛门创客空间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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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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