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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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柯公(消)行罚决字〔2018〕0362号 | 柯桥区区公安局 |
现查明你单位(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3198号)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百九十八条第二阶次,决定给予绍兴宝利德汽车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100007657384300000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柯桥区大队 2018年12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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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 | 详情 |
2 | 绍柯公(消)行罚决字〔2018〕0363号 | 柯桥区区公安局 |
现查明你单位(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3198号)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二条之第四阶次,决定给予绍兴宝利德汽车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100007657384300000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柯桥区大队 2018年12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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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 | 详情 |
3 | 绍柯市监检处〔2018〕498号 | 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如下侵权商品:头抱枕68套,汽车脚垫124套(含消费者退还1套),雨伞110把,拉杆箱15只,钥匙扣118个;三、罚款人民币69000元(陆万玖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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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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