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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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仕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旭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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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民终52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仕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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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7-29 |
2 |
东莞市凯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仕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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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2184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凯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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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6-15 |
3 |
东莞市通兴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东莞仕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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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3263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通兴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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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6-15 |
4 |
东莞市智诚电热制品有限公司、东莞仕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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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执38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智诚电热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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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6-15 |
5 |
东莞市智诚电热制品有限公司、东莞仕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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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执22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智诚电热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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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6-15 |
6 |
卓奕良晋塑胶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东莞仕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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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121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卓奕良晋塑胶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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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5-12 |
7 |
东莞市奥展螺丝有限公司与东莞仕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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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民初15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奥展螺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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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7-04 |
8 |
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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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保12478号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贝莱特智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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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08 |
9 |
东莞市锐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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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执保10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市锐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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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4-12 |
10 |
东莞东城精胜机械配件厂、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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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执245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东城精胜机械配件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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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4-0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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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执11963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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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6执600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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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60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亚锐达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仕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骏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大朗分公司 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骏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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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6001号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仕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骏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骏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大朗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亚锐达电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617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60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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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2 |
(2020)粤0307民初2187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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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18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仕瑞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仕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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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1879号东莞仕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仕瑞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仕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21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东莞仕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仕瑞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717元;二、被告东莞仕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仕瑞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671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3月1日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08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深圳市仕瑞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427元,被告东莞仕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681元,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部分681元,可于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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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3 |
(2020)粤0307民初2187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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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18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仕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仕瑞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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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1879号东莞仕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仕瑞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仕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21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东莞仕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仕瑞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717元;二、被告东莞仕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仕瑞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671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3月1日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08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深圳市仕瑞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427元,被告东莞仕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681元,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部分681元,可于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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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4 |
(2021)粤0309执121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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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12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仕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卓奕良晋塑胶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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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1212号东莞仕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卓奕良晋塑胶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343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12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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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5 |
(2020)粤0309民初2068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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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06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壹柒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仕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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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0682号东莞仕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壹柒联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3日16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20年11月19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谢雨霖联系电话:0755-21088070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719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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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6 |
(2020)粤0305执1196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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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19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仕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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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1963号东莞仕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839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19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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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
7 |
(2020)粤0309民初343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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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34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卓奕良晋塑胶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仕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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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东莞仕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卓奕良晋塑胶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仕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343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莞仕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卓奕良晋塑胶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货款73654元及逾期利息(以736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于2020年9月16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吴康睿联系电话:0755-2105083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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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8 |
(2020)粤0307民初2187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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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18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仕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仕瑞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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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1879号东莞仕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仕瑞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仕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0890.14元及利息(以90890.1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3月20日为5708.4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26日14时30分在龙岗区法院横岗法庭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注:本公告于2020年8月3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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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
9 |
(2020)粤0309民初343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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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34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卓奕良晋塑胶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东莞仕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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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3434号:东莞仕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卓奕良晋塑胶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诉东莞仕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6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七楼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20年4月28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吴康睿联系电话:0755-2105083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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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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