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江口醇

    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酒乡路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70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7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四川省贵妃酒厂、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川01民终157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四川省贵妃酒厂 收起

    ... 展开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10 2021-08-30
    2

    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泸州老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1972执7914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5-28 2021-06-22
    3

    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1972执2392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4-25 2021-05-20
    4

    植锦芳、四川省邛崃市春江酒厂与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英德市英城裕兴隆日用品商店、刘国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18民终130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诉人-四川省邛崃市春江酒厂
    植锦芳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06 2021-05-17
    5

    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泸州泸州酒厂、雷震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112执11045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1-03-24 2021-06-18
    6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监察(监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川1902执2458号 行政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起

    ... 展开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2020-10-29 2020-12-14
    7

    四川省万寿酒业有限公司与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镕辉商行(经营者江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73民终393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诉人-四川省万寿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20-09-28 2020-12-28
    8

    东莞市大朗源源百货经营部与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顺正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19民终152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诉人-东莞市大朗源源百货经营部
    东莞市虎门顺正店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25 2020-12-24
    9

    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张贵源、四川省万寿酒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1972执8532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9-24 2020-10-27
    10

    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华惠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20)粤0115执2107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115执2107号之一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0-09-18 2020-11-05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粤73民终59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诉人- 雷震 四川泸州泸川酒厂 被上诉人- 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章业商店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G61 2020-08-06
    2 (2018)粤0111民初1095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港大百货有限公司 山东金稻香酒业有限公司 游洪岩 收起

    ... 展开
    地方法院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18-09-25
    3 (2018)粤0106民初105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天河区元岗龙源商店 收起

    ... 展开
    地方法院公告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 2018-05-22
    4 (2018)粤0106民初105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天河区元岗龙源商店 汪耿滔 成都市万圆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地方法院公告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 2018-05-22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15执2107号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华惠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0)粤0115执210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华惠百货店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执2107号广州市番禺区石楼华惠百货店:关于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华惠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5民初51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石楼华惠百货店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石楼华惠百货店公告送达本案法律文书。广州市番禺区石楼华惠百货店应立即履行向申请人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其公司第44095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经济损失25,000元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元及本案执行费由广州市番禺区石楼华惠百货店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经办人:郑伟军电话:020-83007155536278862020-10-2917:44:57:852(2020)粤0115执2107号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华惠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百货店,石楼,华惠,广州市,番禺区1153373 收起

    ... 展开
    2020-10-29
    2

    (2020)粤0115执2108号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化龙仁佳日用杂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0)粤0115执210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仁佳日用杂品店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执2108号广州市番禺区化龙仁佳日用杂品店:关于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化龙仁佳日用杂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5民初8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仁佳日用杂品店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仁佳日用杂品店公告送达本案法律文书。广州市番禺区化龙仁佳日用杂品店应立即履行向申请人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犯其公司第44095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5,000元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5元、公告费560元及本案执行费由广州市番禺区化龙仁佳日用杂品店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经办人:郑伟军电话:020-83007155536278892020-10-2917:44:59:449(2020)粤0115执2108号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化龙仁佳日用杂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杂品,仁佳,化龙,广州市,番禺区1153373 收起

    ... 展开
    2020-10-29
    3

    (2019)粤1972民初6026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黄昌) 收起

    ... 展开
    (2019)粤1972民初602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沙田程康百货商场 收起

    ... 展开

    (2019)粤1972民初6026号黄昌: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东莞市沙田程康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44095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3.两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中国消费者报》、《中国工商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侵权影响;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决定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以及举证的期限皆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29日9时2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2503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 展开
    2019-05-10
    4

    (2018)粤0112民初4480号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典应、四川绵竹贵王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18)粤0112民初448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李典应 四川绵竹贵王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4480号李典应: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典应、四川绵竹贵王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12民初4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典应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第44095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被告李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三、被告四川绵竹贵王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第44095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四、被告四川绵竹贵王酒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0元。五、驳回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81元,被告李典应负担109元,由被告四川绵竹贵王酒业有限公司负担86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525018532019-03-0615:10:00:0(2018)粤0112民初4480号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典应、四川绵竹贵王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判决,原告1155391 收起

    ... 展开
    2019-03-06
    5

    (2018)粤1972民初1676号之二公告上诉状(刘申平) 收起

    ... 展开
    (2018)粤1972民初167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厚街嘉盈日用品店 泸州老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8)粤1972民初1676号之二刘申平: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厚街嘉盈日用品店、泸州老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及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须知。被告泸州老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诉人泸州老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嘉盈日用品店、刘申平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对你送达。你提交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收起

    ... 展开
    2019-02-26
    6

    (2018)粤1972民初1676号之一公告判决(刘申平) 收起

    ... 展开
    (2018)粤1972民初167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厚街嘉盈日用品店 泸州老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8)粤1972民初1676号之一刘申平: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厚街嘉盈日用品店、泸州老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及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厚街嘉盈日用品店(经营者为于冬良)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第44095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损失10000元给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二、被告泸州老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第44095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损失100000元给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对你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或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2018-10-24
    7

    (2018)粤0112民初4480号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李典应、四川绵竹贵王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18)粤0112民初448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李典应 四川绵竹贵王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4480号李典应、四川绵竹贵王酒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李典应、四川绵竹贵王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44095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含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两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中国消费者报》、《中国工商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侵权影响;4、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523180512018-09-2816:15:13:0(2018)粤0112民初4480号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李典应、四川绵竹贵王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公告,被告,送达,侵权1155391 收起

    ... 展开
    2018-09-27
    8

    (2018)粤1972民初1676号公告开庭传票等(刘申平) 收起

    ... 展开
    (2018)粤1972民初167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厚街嘉盈日用品店 泸州老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8)粤1972民初1676号刘申平: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厚街嘉盈日用品店、泸州老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及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44095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3.三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中国消费者报》、《中国工商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侵权影响;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决定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以及举证的期限皆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8月23日9时2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2503审判庭公开审理。如第一次开庭未能审理完结,本院将于2018年9月6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2503审判庭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 展开
    2018-05-30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