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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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与冼光华、苏彩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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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3民初5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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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4-20 |
2 |
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与朱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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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3民初5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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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6-15 |
3 |
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叶德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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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11892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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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6-22 |
4 |
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珠某、陈某、梁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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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3执保2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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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11-27 |
5 |
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与陈东强、梁国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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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3民初21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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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2020-08-04 | 2020-12-08 |
6 |
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与黄添荣、陈曼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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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3民初13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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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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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与叶德开、李五、叶荣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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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3民初8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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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2020-05-13 | 2020-06-20 |
8 |
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珠某、叶某、叶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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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3执保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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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2020-04-30 | 2020-11-30 |
9 |
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王光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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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3执74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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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2020-04-30 | 2020-11-19 |
10 |
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与莫均强、邓瑞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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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3民初4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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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2020-04-14 | 2020-10-0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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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6民初219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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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14 |
2 | (2017)粤0306民初219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 被告- 李准 文健发 陈廷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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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G18 | 2017-11-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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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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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3执7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 被告- 王光明 贺伟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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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院受理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二0年五月二十一日联系人:余书记员联系电话:0756-5788715联系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232号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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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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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3执7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 被告- 赵桂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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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院受理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二0年三月九日联系人:李书记员联系电话:0756-5788724联系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232号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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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9 |
3 |
(2019)粤0306执681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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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68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 被告- 李准 文健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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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6816号李准、文健发:申请执行人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194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68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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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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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3民初22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 被告- 赵桂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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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粤0403民初2269号赵桂成: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桂成(公民身份号码441221197507163616)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403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桂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9662.56元;二、被告赵桂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际拖欠的货款为本金,以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从2017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40元,由被告赵桂成负担。特此公告。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电话:0756-578875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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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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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3民初22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 被告- 王光明 贺伟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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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粤0403民初2270号王光明、贺伟秀: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光明(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607292973)、贺伟秀(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703052988)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去向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保全)、(2018)粤0403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光明、贺伟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1952.58元及违约金(以货款281952.58元为本金,按照2%/月的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36元,保全费2465元,共计9601元,由被告王光明、贺伟秀负担。特此公告。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电话:0756-578876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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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1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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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3民初22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 被告- 王光明 贺伟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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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粤0403民初2270号王光明、贺伟秀:本院受理(2018)粤0403民初2270号原告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光明(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607292973)、贺伟秀(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703052988)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二O一八年九月五日电话:0756-578876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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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5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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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3民初22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 被告- 赵桂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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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粤0403民初2269号赵桂成:本院受理(2018)粤0403民初2269号原告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桂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电话:0756-578875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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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3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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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3民初22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 被告- 王光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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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粤0403民初2270号王光明:本院受理(2018)粤0403民初2270号原告珠海容川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光明(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60729297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二O一八年八月十四日电话:0756-578876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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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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