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顺利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凯瑞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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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终1200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四川凯瑞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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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21 | 2018-10-24 |
| 2 |
阿呷布洛与四川凯瑞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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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2执1619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阿呷布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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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2018-09-13 00:00:00 | 2018-10-10 |
| 3 |
阿呷布洛与四川凯瑞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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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2执154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阿呷布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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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2018-06-13 | 2018-08-23 |
| 4 |
阿呷布洛与四川凯瑞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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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2执1041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阿呷布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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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2018-06-13 | 2018-08-23 |
| 5 |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宝顺利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凯瑞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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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6038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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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2018-03-13 | 2019-01-08 |
| 6 |
重庆越泽工贸有限公司与四川凯瑞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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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56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越泽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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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2-28 | 2018-05-08 |
| 7 |
瑞安市精艺标准件有限公司、四川凯瑞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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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37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精艺标准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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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法院 | 2018-01-22 | 2018-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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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全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凯瑞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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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133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全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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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2017-11-07 | 2017-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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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宝顺利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凯瑞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国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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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异8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宝顺利和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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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2017-09-04 | 2017-09-15 |
| 10 |
天津市宝顺利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凯瑞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国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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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执18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宝顺利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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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2017-09-01 | 2017-10-01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7)渝0112民初156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越泽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川凯瑞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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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05 |
| 2 | (2017)渝0112民初156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越泽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川凯瑞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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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10-19 |
| 3 | (2016)川0112民初20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市宝顺利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凯瑞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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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讷河市人民法院 | G50 | 2017-05-07 |
| 4 | (2016)渝0112民初2273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覃明 陈小琴 贺锡平 左宾 川凯瑞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国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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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1-19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7)渝0112民初156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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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56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越泽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凯瑞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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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5684号之一四川凯瑞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越泽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凯瑞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四川凯瑞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5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四川凯瑞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重庆越泽工贸有限公司货款33184.54元;二、被告四川凯瑞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重庆越泽工贸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以货款33184.54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损失,直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由被告四川凯瑞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邹富奎联系电话:(023)67188959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3月05日上传日期:2018年03月0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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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5 |
| 2 |
(2017)渝0112民初156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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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56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越泽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凯瑞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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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5684号四川凯瑞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越泽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凯瑞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四川凯瑞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越泽工贸有限公司货款33184.5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费(从2016年3月10日起至付清时止,以33184.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费);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23日14:00在本院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邹富奎联系电话:(023)6718895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19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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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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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223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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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2233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覃明 陈小琴 贺锡平 左宾 四川凯瑞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国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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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22336号覃明、陈小琴、贺锡平、四川凯瑞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国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覃明、陈小琴、贺锡平、左宾、四川凯瑞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国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渝0112民初2233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覃明向原告支付代偿资金100万元,并自2016年6月23日起按日利率千分之一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截止2016年7月6日暂计1.3万元);2、判令被告覃明向原告自2015年9月30日起按日利率千分之一支付原告逾期担保费(截止2016年7月6日暂计28万元);3、判令被告负担原告行使追偿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其中律师费2万元);4、判令原告享有对被告重庆国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在川汽公司应收货款的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贺锡平、陈小琴、左宾、四川凯瑞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国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被告覃明、贺锡平、陈小琴、左宾、四川凯瑞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国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25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第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刘利联系电话:(023)6717756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1月19日上传日期:2017年01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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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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