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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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炳静、张雪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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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1672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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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03-21 | 2019-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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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柳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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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1672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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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03-19 | 2019-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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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迪样与宁波云之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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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112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王迪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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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8-01-23 | 2018-03-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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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91民初19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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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91民初197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方久松 被告- 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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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58748551X2):本院受理方久松与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91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方久松履约保证金5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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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
2 |
(2021)浙0291民初20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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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91民初207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苏成祥 被告- 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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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58748551X2):本院受理苏成祥与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91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苏成祥履约保证金3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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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
3 |
(2021)浙0291民初19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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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91民初198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齐群华 被告- 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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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58748551X2):本院受理齐群华与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91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齐群华履约保证金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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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
4 |
(2021)浙0291民初19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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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91民初197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月霖 被告- 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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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58748551X2):原告王月霖与被告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91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月霖履约保证金4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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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
5 |
(2021)浙0291民初19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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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91民初197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谯高波 被告- 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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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58748551X2):原告谯高波与被告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91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谯高波履约保证金1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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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
6 |
(2021)浙0291民初19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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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91民初191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周倩 被告- 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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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58748551X2):原告周倩与被告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91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周倩履约保证金36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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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
7 |
(2021)浙0291民初19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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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91民初191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陈依妮 被告- 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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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58748551X2):本院受理陈依妮与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91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陈依妮履约保证金9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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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
8 |
(2021)浙0291民初19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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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91民初198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毛琴 被告- 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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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58748551X):本院受理原告毛琴诉被告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91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毛琴履约保证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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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
9 |
(2021)浙0291民初19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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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91民初191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杰 被告- 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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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58748551X):本院受理原告李杰诉被告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91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杰履约保证金15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2.5元,由被告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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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
10 |
(2021)浙0291民初19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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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91民初191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杰 被告- 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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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58748551X):本院受理原告李杰诉被告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91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杰履约保证金15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2.5元,由被告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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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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