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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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市华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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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宁波市华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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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宁波市华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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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市华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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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华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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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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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宁波市华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孙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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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市华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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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华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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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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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宁波市华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斌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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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市华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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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华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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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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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金奖伟与宁波市华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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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金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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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宁波市华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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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宁波市华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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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宁波市华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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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宁波市华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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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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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11民初40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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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华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沈维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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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维维: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华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维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原告宁波市华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请要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1年5月15日至2021年11月14日应付未付的租金66666.67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15日的电费9903.6元,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15日的水费4491.5元;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以逾期天数x欠费金额的1%o的标准计算,暂算至2021年9月17日的滞纳金为8800元,2021年9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租金的滞纳金按实计算,详见付款清单);4.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装修押金50000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一至四项暂计人民币139861.77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夏娇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2年4月25日14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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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6 |
2 |
(2021)浙0211民初40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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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1民初405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华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沈维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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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维维: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华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维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原告宁波市华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请要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1年5月15日至2021年11月14日应付未付的租金66666.67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15日的电费9903.6元,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15日的水费4491.5元;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以逾期天数x欠费金额的1%o的标准计算,暂算至2021年9月17日的滞纳金为8800元,2021年9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租金的滞纳金按实计算,详见付款清单);4.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装修押金50000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一至四项暂计人民币139861.77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夏娇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2年4月25日14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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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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