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宏旭暖通

    宁波宏旭暖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龙泉东路3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宁波宏旭暖通有限公司与宁波市中达石化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浙0281民初11966号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宁波宏旭暖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9-09-02 2019-10-0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宁波宏旭暖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中达石化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浙0281民初11966号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 宁波宏旭暖通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中达石化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8)浙0281民初11966号宁波中达石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宏旭暖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中达石化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81民初11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宁波宏旭暖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2019-09-06
    2

    原告宁波宏旭暖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中达石化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浙0281民初11966号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 宁波宏旭暖通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中达石化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8)浙0281民初11966号宁波市中达石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宏旭暖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中达石化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顾宏斐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徐建棠、何树明组成),定于2019年8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诉讼材料,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送达回证、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上述材料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收起

    ... 展开
    2019-05-28
    3

    原告宁波宏旭暖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中达石化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浙0281民初11966号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 宁波宏旭暖通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市中达石化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收起

    ... 展开

    (2018)浙0281民初11966号宁波市中达石化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宁波宏旭暖通有限公司诉你、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5775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2、判令第三人协助被告归还上述款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已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禹伯森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建棠、何树明共同组成),定于2019年4月2日0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告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上述材料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收起

    ... 展开
    2019-01-15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