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东莞市亿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潘添明、东莞市颂威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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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72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亿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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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1-01-21 |
| 2 |
东莞市亿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颂威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潘添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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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711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亿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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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1-13 | 2020-06-21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1972民初7249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东莞市颂威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潘添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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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72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亿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颂威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潘添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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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7249号东莞市颂威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潘添明(公民身份号码为36212919750703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亿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颂威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潘添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一审简单民事案件快速审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及上诉须知。原告提交了合同书、送货单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为2038.5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9月23日10时00分,地点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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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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