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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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拱市监康罚处字〔2020〕010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因当事人在案发前能够主动索证索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发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对消费者进行退赔,取得消费者谅解,在案件处理中积极配合调查,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45元,上缴国库;2.没收1袋超过保质期的80克邬辣妈牌鸡汁茶干(大豆素肉);3.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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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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