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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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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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238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健行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李秀林 杨小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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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23850号 李秀林、杨小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健行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秀林、杨小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1)粤2072民初23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秀林、杨小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健行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97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9709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4元(该款原告中山健行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李秀林、杨小芳负担,被告李秀林、杨小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迳付原告中山健行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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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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