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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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执异4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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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执异453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刘志刚 当事人- 云南珠江源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珠江源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款 与王朝能 云南中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兆恒投资有限公司 云南海峰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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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王朝能、云南中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兆恒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珠江源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刚与与被执行人王朝能、云南海峰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中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兆恒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珠江源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志刚书面申请追加第三人云南赵恒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珠江源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0)云01执异45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人刘志刚要求追加云南兆恒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珠江源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2019)云01执631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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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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