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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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征宇与俞登科、魏莹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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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15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唐征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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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31 | 2020-09-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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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民初2158号魏莹洁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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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15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埃森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安庆富春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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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粤03民初2158号魏莹洁:本院受理原告唐征宇诉被告俞登科、魏莹洁、金志毅、安庆富春东方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埃森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初2158号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俞登科、魏莹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征宇借款本金34277280元及利息(利息以34277280元为本金,以11%为年利率,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以17%为年利率,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扣除已偿还利息400万元);二、被告俞登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征宇借款2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以24%为年利率,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利息以150万元为本金,以24%为年利率,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安庆富春东方投资有限公司对俞登科、魏莹洁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唐征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546.52元,由原告唐征宇负担7546.52元,被告俞登科、魏莹洁、安庆富春东方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3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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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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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158号魏莹洁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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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15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唐征宇 当事人- 深圳埃森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魏莹洁 金志毅 俞登科 安庆富春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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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粤03民初2158号魏莹洁:本院受理原告唐征宇与被告魏莹洁、金志毅、俞登科、安庆富春东方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埃森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九时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八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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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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