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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闽台融资

    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台昱世贸中心2104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6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5

    法律诉讼16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魏燕真、陈昆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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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执5748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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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1-05-06 2021-05-12
    2

    王炳桐、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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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执5366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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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1-04-28 2021-05-11
    3

    许贤智、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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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执5367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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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1-04-26 2021-05-12
    4

    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和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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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闽0581执1136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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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1-04-22 2021-05-11
    5

    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文森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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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闽0581执1137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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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1-04-22 2021-05-11
    6

    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文鑫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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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执8415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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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1-03-31 2021-04-14
    7

    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明发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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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闽0581执1212号之二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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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1-03-25 2021-04-14
    8

    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虞建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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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闽0581民初96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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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1-03-24 2021-05-07
    9

    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朱华楠、朱培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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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闽0581民初92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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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1-03-24 2021-05-06
    10

    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徐东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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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闽0581民初141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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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1-03-24 2021-04-2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林水城、吴金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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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闽0581民初412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林水城 吴金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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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林水城(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76****0559)吴金兰(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8****1146):石狮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水城、吴金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412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林水城、吴金兰向原告支付原告代为垫付的款项人民币30823.31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19日(代偿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违约金,现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21年6月8日)时违约金为:30823.31元×2%-30天×51天即1047.99元,总计垫款及违约金为人民币31871.30元。2、与本案有关的所有诉讼费用由林水城、吴金兰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2021年10月11日前,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承办法官:邱堂寅书记员:陈慧清联系电话:8876516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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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9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陈伟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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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闽0581民初287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陈伟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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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陈伟炜(身份证号3501811991****209X):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287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代为垫付的款项人民币222450.49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4日(代偿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即月利率1.28%计付违约金,现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21年4月13日)时违约金为:222450.49元×1.28%-30天×41天即3891.40元,总计垫款及违约金为人民币226341.89元;与本案有关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特此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7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二○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承办法官:蔡燕瑜书记员:林巧文联系电话:0595-887652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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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1
    3

    [裁判文书]陈杰红、杨乌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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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民初416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陈杰红 杨乌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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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陈杰红(身份证号3505211982****3014)、杨乌仔(身份证号3505211981****3540):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杰红、杨乌仔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41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陈杰红、杨乌仔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垫款项30132.02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1元,由陈杰红、杨乌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承办法官:谢良荣书记员:苏秋婷联系电话:0595-887651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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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3
    4

    [裁判文书]江明发、郑葵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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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民初377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江明发 郑葵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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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江明发(身份证号3505831993****5417)、郑葵花(身份证号3505831969****0045):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明发、郑葵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江明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垫款项54269.72元及相应利息(其中代为垫付的款项10238.84元自2019年12月24日起、代为垫付的款项44030.88元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二、郑葵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明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8元,由江明发、郑葵花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承办法官:谢良荣书记员:苏秋婷联系电话:0595-887651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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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9
    5

    [裁判文书]李艺文、李文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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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民初239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李艺文 李文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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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李艺文(身份证号3505241992****4510)、李文森(身份证号3505241990****4530):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艺文、李文森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李艺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垫款项62574.12元及支付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李文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艺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9元,由李艺文、李文森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承办法官:谢良荣书记员:苏秋婷联系电话:0595-887651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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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7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曾荣文、张云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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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民初538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曾荣文 张云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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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曾荣文(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4****5556)、张云霞(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2****5048):石狮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曾荣文、张云霞追偿权纠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538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原告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原告代为垫付的款项人民币45544.10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8日(代偿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即月利率1.28%计付违约金,现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20年10月13日)时违约金为:45544.1元×1.28%=30天×36天即699.55元,总计垫款及违约金为人民币46243.65元。2.与本案有关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一、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12月30日10时00分在本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十月十四日承办法官:龚寿庆书记员:许静雅联系电话:0595-887651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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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4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陈杰红、杨乌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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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民初416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陈杰红 杨乌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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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陈杰红(身份证号:3505211982****3014)、杨乌仔(身份证号:3505211981****3540):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杰红、杨乌仔追偿权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4168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原告代为垫付的款项人民币30132.02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5日(代偿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包含滞纳金、百分之十款项及三倍利息);与本案有关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一、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承办法官:谢良荣书记员:苏秋婷联系电话:0595-887651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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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8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江明发、郑葵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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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民初377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江明发 郑葵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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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江明发(身份证号:3505831993****5417)、郑葵花(身份证号:3505831969****0045):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明发、郑葵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377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原告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请求: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原告代为垫付的款项人民币542697.2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其一代为垫付的款项10238.84元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其二代为垫付的款项44030.88元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被告二对上述垫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本案有关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一、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11月4日16时30分在本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二十日承办法官:谢良荣书记员:苏秋婷联系电话:0595-887651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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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0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陈杰红、杨乌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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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民初416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陈杰红 杨乌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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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陈杰红(身份证号:3505211982****3014)、杨乌仔(身份证号:3505211981****3540):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杰红、杨乌仔追偿权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416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原告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请求: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原告代为垫付的款项人民币30132.02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5日(代偿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被告二对上述垫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本案有关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一、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11月4日16时00分在本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二十日承办法官:谢良荣书记员:苏秋婷联系电话:0595-887651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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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0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李艺文、李文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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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民初239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李艺文 李文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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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李艺文(身份证号3505241992****4510)、李文森(身份证号3505241990****4530):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艺文、李文森追偿权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2397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泉州市闽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起诉请求为: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原告代为垫付的款项62574.12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1日(代偿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被告二对上述垫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本案有关的所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10月9日10时00分在本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承办法官:谢良荣书记员:苏秋婷联系电话:0595-887651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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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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