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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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市监经罚字〔2020〕第33号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
当事人西安科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之规定。属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行为。对该行为,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之规定。属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的行为。对该行为,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30000元(叁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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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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