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苍地税稽罚[2017]13号 | 苍南县地方税务局 |
经检查你公司2009年11月2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宗地编号为2009-148,出让面积为9952平方米。2012年7月5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宗地编号为苍南皇帝坪风电场地块,出让面积为5040平方米。发现你公司有六本浙江苍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座落在苍南县矾山镇鹤顶山风电机的土地证,共计面积3570平方米。根据苍南县人民政府文件(苍政发【2013】9号)规定你公司土地所在地应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你公司2013年已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080元,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7044元,2014年已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080元,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7044元,2015年已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080元,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7044元于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其他逃避缴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单位偷税的行为处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056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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